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血汗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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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的风 发表于 2017-4-24 12: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1490675962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 王建国
注册资本: 9210.987300万美元  
成立日期: 1996年09月01日
营业期限自: 1996年09月01日  营业期限至: 2046年08月31日
登记机关: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4年03月19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669号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投诉人于2015年7月起在被投诉人合肥美的电冰箱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导购员,工作地点在盐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大丰店。被投诉人从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每月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代发投诉人工资,因此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投诉人的劳动关系是连续不间断的,其中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用人单位是被投诉人,而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用人单位则成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投诉人没有为投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2016年1月1日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且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均由被投诉人支付投诉人工资,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也均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第100条规定,请求责令被投诉人限期缴纳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
     由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用人单位是被投诉人,其没有依法与投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投诉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请求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支付投诉人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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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大丰的风 发表于 2017-4-27 16: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美的非法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交社保金,劳动者权益何在?
  凭心而论,在到美的工作之前,对美的我是钦佩的,“原来生活可以更美的”他总能给人无限的想象和憧憬!强势的宣传给人们的感觉也是那么完美无缺、毫无瑕疵!“美的”俨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可是如果不是在美的工作,不是去亲身体会,你一定不会相信一个价值530多亿的品牌、拥有5家上市公司、被评为最佳雇主的美的公司,在新劳动法颁布已2年之后的今天,还会 “非法用工”,作为当事人对美的我失望了….我怀疑美的你是如何成为最佳雇主的?
  自2009年10月13日开始至12月21日晚本人一直在为美的工作, 当时担任公司“美的电子鞋柜”华东区域经理,负责“美的电子鞋柜”招商,约定基本工资每月3000月,出差费用补助每月不超过6000元,工资与出差费用补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通信费)每月15——20号同时支付,另有业务提成年底一起支付;在此工作期间本人自行垫付出差费用1万2千余元,完成40万销售业绩,12月21日晚美的公司临时通知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按标准美的公司应支付本人18800元(工资6800元,出差费用12000元),直到现在美的公司未给本人支付任何费用,也未缴纳社保金。
  本人从到公司之后要求其签订劳动协议、办理入职手续,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却说 “上级出差不在,你先到市场开始工作,随后给你办理”,本人(在15——20号期间)多次要求其发放工资及出差费用,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却以“未办理入职手续为由工资及出差费用无法发放,下个月办好入职手续一起支付”为由推托, 随后又以“自考毕业证查不到编号无法办理入职手续”为由突然提出与本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致使本人失业,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12月21号晚美的公司电子鞋柜项目负责人通知本人停止工作时,承诺2010年元月6号给本人支付全部费用,本人6号从浙江到中山美的公司要求其支付费用时,该负责人却以“未办理入职手续,公司报不了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费用,说元月25号私人给我1万元,其余部分3月份在尽量给我想办法(听语气言下之意想不到办法就算了),让人纳闷的是他会为美的掏私人腰包吗?对于这样的结果我想任何人都不会同意,本人多次与其交涉,而该负责人却说“这是我才会帮你,换了别人谁还会理你”,在最后一次电话的过程中,该负责人说“…如果按这样的办法(说元月25号私人给我1万元,其余部分3月份在尽量给我想办法)不行你自己想办法去”随即把电话挂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根据以上法律美的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交社保金已属非法用工,如此“最佳雇主”的明星企业都可以公然践踏法律,藐视国家的法律存在,侵害劳动者的权益,难道美的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吗?
    一年几百亿的销售额,却要拖欠劳动者工资费用的美的公司——你拿什么让老百姓来相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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