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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知识你当真懂吗?有的家族企业因为没搞清楚而一败涂地
在美国中西部的某小镇上,老大卫一家以“大卫餐厅”广为人知。随着大卫餐厅的经营进入一个平稳时期,家族(企业)的矛盾也开始显现。 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增长却开始放缓,同时利润也在下滑。奥斯丁认为家族一直秉承的将增长重点放在产品和品牌上的经营战略正在失去魔力,而改变现状的重点无疑应当是对家族企业的分销体系进行现代化的改造。老大卫对奥斯丁的想法不屑一顾,他坚持认为家族企业的成功依靠的是家族成员的勤奋与对产品品质的如一追求;这不但是企业赖以成功的秘诀,也是他个人的信条。另外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大卫更加重视家族的财务安全和稳定,不愿意对企业战略进行过大的调整。 此外,奥斯丁对于家族股权的分配一直颇有微词。作为家族企业发展至今的中坚力量之一,他只占有家族企业20%的股份,而许多未实际参与家族企业经营的家族成员却能够坐享其成。 在又一次与老大卫就企业经营战略的激烈争执后,奥斯丁感到心灰意冷,决意从家族企业中退股,并用以退股产生的现金再去创业。 信托失败累及家族 经协商,奥斯丁与其他家族成员之间达成如下协议:其他股东同意以100万美金的价格受让奥斯丁在家族企业中10%的股权,但是奥斯丁必须辞去在家族企业中的一切职务,并且将剩余10%的股权转移到拥有挥霍者条款的不可撤销信托之中。老大卫将作为奥斯丁信托的受托人,奥斯丁和他的妻儿是信托受益人。 所谓拥有挥霍者条款的不可撤销信托,是一种具有高度财产保护功能的信托。由于它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他具有极好的财产隔离功能,能够防止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由于有挥霍者条款的存在,因此信托的受益人无法主动转让受益权,并且受益人的债权人也无法追索受益人的受益权。 那么,老大卫一家为什么要设立这个信托呢?显然,目的有两个:其一,防止奥斯丁的债权人取得家族企业的股份;其二,为奥斯丁和他的妻儿隔离出一份能够最后保障他们生活的财产。 应该说,如果这个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是规范的,那么以上目的都可以实现。但许多巧妙的构思都往往失败在糟糕的执行上。 两年后,奥斯丁投资失败,花光了卖股所得。不甘失败的他再次找到了老大卫,请求家族企业股东回购信托中10%的股权,并把回购款分配给他。老大卫告知奥斯丁,家族企业的股东无意于回购信托中的股权。于是奥斯丁转而寻求公司外部人士购买,并取得了明确的报价。最终家族企业股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以26万美金的价格回购剩余10%的股权。 股权转让之后不久,奥斯丁宣告破产。奥斯丁的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奥斯丁向信托转让10%股权,信托受托人向家族企业股东转让10%股权的行为都是欺诈转让,应予撤销。法院最终判决,上述两起股权转让为欺诈转让,予以撤销,家族企业股东向破产管理人进行赔偿。 为什么信托会失败 既然拥有挥霍者条款的不可撤销信托是一种具有较强财产保护功能的信托,他为何没能保卫家族的财产免于债权人的追索?原因在于奥斯丁所设立的信托在信托目的、信托运行、信托财产转移的过程中都存在较大瑕疵。再结合其他一些证据,奥斯丁欺诈转让的行为在法院眼中确凿无已。 奥斯丁设立信托是以防止债权人追索为唯一目的的,并且他所防止的并非未来不可预见的债权人,而是眼前可以预见的债权人。奥斯丁设立信托的目的不是为了财务安排,也不是为了税务筹划,因为信托事实上从没有真正地运作过,奥斯丁甚至都不完整地知道信托中的受益人有谁。根据奥斯丁的证词,规避已经可以合理预见的债权人是他设立信托的唯一目的。 奥斯丁信托的运行表明它根本不具有独立性,而仅仅是委托人(奥斯丁)的玩具。本案中,所谓受托人老大卫不过是奥斯丁手中的一枚橡皮图章。在奥斯丁要求他讲信托中的股权出售给家族企业股东之时,老大卫并没有进行独立的判断,他从未思考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从没有思考过如何满足信托全体受益人(包括奥斯丁的妻儿)的最佳利益。老大卫在证词中承认,他将信托财产卖出是基于奥斯丁的要求,但他并不认为这就是信托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此外,在商业交易和破产程序中,奥斯丁多次表示信托财产其实就是他自己的财产。 奥斯丁通过信托向家族股东出卖股票的价格远远低于股票的真实价值。同时,一些其他证据也让法院更倾向于让奥斯丁的信托无效,比如奥斯丁在完成信托财产转让行为后不久即告破产,这显然是对债权人的一种欺诈。 信托的神话与事实 信托集多种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的功能于一身,其中最为人所知的是对财产的保护与隔离功能。但任何放入信托的财产都能够被保护与隔离这显然是一个神话。 老大卫、奥斯丁和他们家族的悲剧来源于对信托结构和运行基本规律的不够尊重。他们以为可以在享受信托保护功能的同时任意摆布信托财产,却不知天下何时有免费的午餐? 毫无疑问,信托的创设和运用都必须以尊重法律、理性和正义为前提,因为信托本就是一种法律关系。无数的信托失败案例已经一次次证明,建立在践踏法律、违背正义基础上的信托不过是沙雕的城堡,纸糊的楼阁。既想要财产的绝对安全和隔离,又追求对财产的任意控制与享用,如果不是无知造就的误解,就一定是贪恋产生的幻觉。 从更大的意义上来说,老大卫、奥斯丁家族的悲剧是因为家族(企业)治理的失败。 如何家族能够处理好企业战略转型问题;如果家族能够处理好不同家族成员的不同需求;如果家族在各成员的受益权安排上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家族能够建立合理的家族成员退出企业的机制;如果家族能够建立合理的支持家族成员创业的机制;如果家族更早建立了成员、家族和企业的风险隔离控制机制,那么悲剧很可能不会发生。 当然,既然悲剧已经发生,那么所留下的便是给后人在家族信托与家族(企业)治理上的双重借鉴。 文章来源:信托知识https://www.zhongguoxintuo.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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