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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wogongli 发表于 2018-1-17 19:5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叫杨秀萍,女,1962年4月18日生,住鸣皋村8号,我以愤怒的心情代夫伸冤,请求追究洛阳立华畜禽有限公司漠视人命,延缓抢救,拒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致使我丈夫王建设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于2017年12月3日死亡的法律责任。请求责令立华公司赔偿王建设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计785692元(柒拾捌万伍仟陆佰玖拾贰圆整)。
我丈夫王建设于2016年4月5日与洛阳立华畜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立华公司提供鸡苗技术、防疫、饲料、成鸡销售、鸡棚投保,王建设负责喂养。合同签订后,王建设为公司养了三棚鸡。第一棚公司扣去了5000元;第二棚公司没有防疫导致大面积传染病发生,公司又扣去10000元;第三棚喂养十几天后,遭暴风雪压塌鸡棚,鸡苗公司转走,王建设净赔70000余元,再加上儿子治病欠债18000元。我丈夫王建设顶着沉重的压力多次找公司,公司领导的冷漠使他绝望。我丈夫于2017年3月8日到立华公司喝农药自杀抗争,被夺去农药自杀未遂。2017年3月11日,王建设再次到立华公司抗争无效后,喝农药中毒倒地,立华公司面对死者的自杀抗争,不送医、不通知家人,反而谎称王建设喝酒醉倒。直到数小时后的中午12时,家人赶到才送伊川县人民医院施救。心跳复苏后,转洛阳河科大一附院救治。入院诊断:1、心脏复苏后,多脏器功能衰竭;2、有机磷农药中毒;3、肺部感染;4、代谢酸中毒,高乳酸血症。花费20余万元仍是植物人,全依赖护理。终因医治无效,于2017年12月3日死亡。
在王建设的自杀、救治、死亡中,洛阳立华畜禽有限公司负有重大的过错责任,无论事实上法律上都难辞其咎。
一、立华公司在王建设遭受重大损失急需救援时,无采取有效措施,态度冷漠,接待处理不作为,是导致王建设绝望轻生的直接原因。
二、第一次自杀未遂后,立华公司未予重视,未通知家属、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直接加速了王建设的轻生自杀。
三、第二次自杀后,立华公司本应立即送医,联系家属,采取救护措施,但立华公司确诬王建设喝酒醉倒,不送医、不救治,延缓抢救时机达数小时,直接导致王建设成植物人状态,加速了王建设死亡。
为此,请求领导热切关注,责令立华公司赔偿王建设死亡导致的各项费用,785692元(柒拾捌万伍仟陆佰玖拾贰圆整)。
附:死亡费用清单
申诉人:杨秀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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