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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过商标法的精神,我国是可以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在申请注册文件中,申请人对非显著部分,可以不在申请书中标注放弃专用权。因为这些标志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不再需要特别注明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名称作商标整体注册的,不利于该企业今后对该商标的转让、许可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等。 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发展至今十余年之久,是国家商标局、广东省工商局指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亦是全国具影响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之一,同时也是国家商标局商标文件电子发文试点单位。咨询热线:400-878-55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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