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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案例:小张5月初到一家公司应聘,当时双方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5月中旬,公司人事部通知小张说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小张两周左右的时间等小张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公司将辞退她。可是还没到两周,5月25日,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找到公司 经理说,小张在孕期不可以被辞退。公司经理表示,辞退小张并不是因为小张怀孕,而是因为小张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案例点评 在本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考核能够证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 四、操作提示 试用期绩效考核,就属于用人单位针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的专项考核,试用期考核的结果直接决定着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能够继续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 https://www.lixin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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