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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其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但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可能存在多方面原因,既可能是承包方施工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出于勘察、设计或建筑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划分应根据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予以确定: 一、以下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方应承担责任 1、建筑工程承包方未按照工程施工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2、承包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因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中,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 4、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均应归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建设工程因以下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承包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1、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设计资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施工合同约定,或不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标准以及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 2、发包方擅自变更工程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3、发包方提供或在合同中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4、由发包方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对发包方具有以上过错,并不完全免除承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根据《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承包方规定的义务,承包方存在以下过错时,仍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1、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而继续施工的,对继续施工的部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对发包方提供的甲供材(包括商品混凝土)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三、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推定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应注意的是,发包人如果仅擅自使用了部分建筑,其责任应限定于实际使用的建筑部分,对其实际使用之外的建筑,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即使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情况下,承包方仍应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责任。对于建设工程的合理寿命,可以结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建筑耐久年限的标准,参照建筑行业技术部门意见确定。 https://www.lixin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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