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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月25日上午11时,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油罐车与一大货车追尾,陈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当事人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对方相关损失。 2018年2月14日,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因工死亡认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陈某为因工死亡。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驾驶员陈某受企业领导指派出车办理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按照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原则,驾驶员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本人的故意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陈某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不但自身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且要为对方车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更为不幸的是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庆幸的是工伤保险为其家庭提供了一份及时有效的保障,其年迈的母亲及两个未成年的儿女均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其母亲享受终身,儿女供养至18岁,真可谓是“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而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则没有责任划分的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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