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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女,某公司职工。2018年5月22日18时许,李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因避让路上行人,不慎摔倒,造成左手前臂骨折。事故发生后,李某打电话告知其家人,在家人护送下去医院治疗。由于伤情比较重,不仅耽误了工作,而且花费了一万余元住院费用。伤愈后,左手留下后遗症,并且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于是,李某便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李某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受伤是因为自身责任所致为由拒绝申报工伤。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点要求: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因此,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的,也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是自己不小心摔伤的,主要责任在自己,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是有道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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