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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男,某装饰公司员工。2016年6月3日,在给某商场装修安装吊灯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致刘某腰部摔成重伤,伤及神经。2016年6月10日,公司为刘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刘某伤情稳定后,于2017年10月6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8年5月,刘某的腰部工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刘某找到公司要求预借住院治疗费,遭到单位领导拒绝。理由是当时已经据实为其落实了工伤待遇,现在工伤复发,与公司没有关系了,不能按工伤处理。
【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伤时按工伤处理;后期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况,仍应按工伤处理,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此,刘某所在单位领导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刘某办理相关工伤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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