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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男,1962年7月出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16年5月22日8时,朱某在用氧气切割设备切割生产部送交的未经处理的废异丙醇桶时,发生爆炸,致朱某手臂、脑部、内脏等多处严重受伤。朱某所在单位为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职工为工伤。2017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 朱某所在单位2014年12月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每月缴纳工伤保险费356元,至事故发生时,为所有职工总共缴费5744元。朱某在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18个月,单位共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156.82元。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已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200余万元,其中:工伤医疗费187万多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万多元,伤残津贴33277.6元,生活护理费37034元。目前,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仍在享受中,并将享受终身。 【分析】 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朱某为伤残一级、全部护理依赖。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用;(2)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011年修改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提高到27个月);(4)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5)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还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工伤人员将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还可领取丧葬补助费,若其配偶达到55周岁没有生活来源,还可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至终身。 【点评】 工伤保险制度是政府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待遇既有医疗待遇,又有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待遇金额下无起付线,上无封顶限额,少至几元,多至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只要是符合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都予以支付。 本案中,工伤保险基金在5年来共支付朱某相关费用达200多万元。随着朱某生命的延续,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还将继续产生。据测算,朱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将超过300万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支出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回报比将达1:30000,巨大的反差充分显示了工伤保险化解企业工伤风险的独特作用。假设该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朱某所在公司是由某科研单位的几个科研人员发起成立的,当时只有四十余人,现在已发展到近两百余人。该单位若不是参加了工伤保险、将工伤风险分散,后果不堪设想,有可能就被这个工伤事故所击跨,根本不可能发展壮大到今天。参加工伤保险,利职工、利用人单位,有利于社会和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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