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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起歹念欲强奸,遭拒后残忍杀人埋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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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yulixin 发表于 2013-11-19 02: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赵某系聋哑人。2010年5月31日上午,在钓鱼的赵某看到在地里干活的被害人赵某1,心生歹念,欲与赵某1发生关系,遭赵某1拒绝后,赵某用水果刀对赵某1猛刺,并用地里的锄头打击赵某1,最终致使赵某1死亡。事发后,赵某将尸体掩埋在土坑里,后被落网归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落网后通过翻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依法应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赔偿因造成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合法。但考虑到永州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及被告人家里的赔偿能力,该院将酌情判赔。
  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
  
  故意杀人罪处罚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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