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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趁圣火传递时,伙同他人盗窃手机分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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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lwlxh 发表于 2013-11-20 03: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5月16日,被告人付某、王某、江某三人伙同他人,利用奥运圣火在江西南昌市八一广场传递过程中参与群众人多拥挤之时实施盗窃,江某负责赃物转移,另外四人分两组实施盗窃,赃物统一销赃后平分。其中,王某盗窃三星250型手机一部,付某盗窃诺基亚5200型手机一部,交给江某保管。当天,上述人员在南昌火车站广场的汽车站附近,由王某盗窃索爱W550C型手机一部,交给江某保管。经评估三部手机价值2243元。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与被告人王某、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三次盗得他人财物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故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江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一下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多次盗窃的: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的: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盗窃的: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的: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盗窃罪如何处罚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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