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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律师讲解检察院批捕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批捕后不予起诉的条件: 在检察院批捕之后只有满足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才可以不起诉,例如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突然死亡的,自诉类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自己撤诉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而犯罪等情形人民检察院才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https://www.lixinlaw.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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