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讲说,关于融资,常见的5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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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c2019 发表于 2019-10-22 17: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动产抵押

重庆律师认为动产抵押是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可以抵押的动产范围:   https://www.lixinlaw.com

(1)机器

(2)交通工具:民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3)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4)农产品

(5)林产品

(6)生产设计等

2、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房地产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我国,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房地产抵押中实行房产和地产不分离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也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能抵押的房屋:

(1)现房

(2)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建筑物

3、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或将该股权出售而就其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股权质押要登记。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4、账户质押

是指以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账户中的资金向债权人出质,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发生其他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账户内资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用于质押的账户,必须满足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

5、应收账款质押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坐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包括: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需要登记。负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机构是信贷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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