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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法院竟然如此断案
受害者成侵权者 诈骗者金蝉脱壳 我是河北省迁西县的一名退休职工。退职后,曾协助妻子经营了几年汽车配件生意。2007年11月27日,唐山市路南区经营汽车配件的赵静的合伙人王军从我处带走了34000元货款,其中有16000元的货款未兑现。时至2009年11月26日,王军驾车来迁西送货被我发现,遂将车拦下并开至我家中,协商欠款问题。王军承认欠帐的事实,当场重新打了欠条,而且王军主动提议用车做抵押,他马上到银行打款,还清欠款后取车,并称车为他所有。与王军同行的生意合伙人赵静一直在场,未表示任何异议或予以澄清。王军谎称打款,借机跑掉,我不得不将车滞留。 作为王军的生意合伙人赵静,既然当时在一定程度上庇护了王军,理应采取积极态度,督促王军还清欠款,及时了断此事。然而,赵静却将我告上法庭。 迁西法院受理此案时,不顾及事实的原委,不采信我提供的证据,不追究赵静的包庇行为,极为草率、简单地将此案定性为侵权案。于是,我不但未能追回欠款,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会这样,赵静公开向我炫耀:“迁西法院院长是从路南区调过来的!”一审裁决后,我曾找到院长郑金宽,他也承认赵静曾经找过他。他安慰我不要着急,他尽可能做做工作,不让赵静再索赔。同时,他同意我先上诉,待中院裁决后再处理。当我拿到中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找他时,他矢口否认。 我实在想不通,对于司法公证问题,中央三令五申,也采取了异地任职等措施,可迁西还在判人情案!我只好将我遭遇的这桩案子公之于众,让上一级司法部门、让社会各界人士都来参与审理,帮我弄个明白。 迁西县退休职工韩绍义 2010年11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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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韩绍义,男,195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迁西县水源里龙泉苑1排008号。联系电话:13582878486。 被上诉人:赵静,女,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赵田庄赵小街10排3号。 上诉人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五月份(2010)迁民初字第997号判决,提起上诉。 迁西法院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实属错判。被上诉人的车是不是我强行扣留的,这是本案的焦点。但迁西法院未做甄别,被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王军也未提供任何说法,因此将扣车的责任乃至由此而造成的所谓损失都强加在我头上,于法理、情理都说不通。我已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充当调解人的证言,可以证实车不是我强行扣留的,而是王军主动提议用车抵押,承诺还款后开走,并称车为他所有,被上诉人一直在场,未表示异议和予以澄清,充当了事实上的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留下车,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显然,迁西法院未将基本事实甄别清楚。 不管债务人王军现在怎么说,起码应该要他一个说法。被上诉人未能提供佐证其说法的证据,法院理应对我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况且我已做出了极大的让步,甚至容忍债务人王军金蝉脱壳,逃之夭夭,先行退车,被上诉人有什么理由还要向我索赔,法院为什么还是给予支持?我无法接受! 请中院对本案基本事实予以甄别,撤销原判,并追究被上诉人担保责任。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韩绍义 2010年7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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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法院丢失证据
唐山金房成装饰工程高杰和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村村民张海龙因迁西法院丢失了诉讼证据,使案件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特向领导检举、控告。 事实经过 我们分别承包了被告迁西县李顺“福利医院大楼”工程, 07年4月竣工,并提交了竣工结算。竣工后,被告即使用,拖欠工程款至今已四年。 为此,我们数十次逐级xinfangzoufang,数次进jinfang,上级领导关注和批示。 我们08年8月19日分别起诉。迁西法院立案后两案合并开庭审理并判决。 我们不服判决上诉唐山市中院,市中院终审开庭审理, 09年7月2日以初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还重审。 迁西法院09年10月16日第一次重审开庭。庭审中,为了证明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在竣工后收到了竣工结算、价格约定、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等问题,我们强调提交给法院的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合议庭却宣布该证据没有了。才知证据被法院丢失。 迁西法院因丢失证据,在已宣布“重审结束,等候判决”后,为掩盖过错, 09年11月28日违法申请市中院指定迁安法院管辖,我们于09年11月29日提出管辖异议,但至今未对 “异议”答复。迁安法院违法管辖不审不理一年后, 10年11月份又将管辖权归还迁西法院,致严重超审限。 10年11月23日,我们针对迁西法院丢失证据、迁安法院违法异地管辖和严重超审限的行为,向唐山市中院提出“国家司法赔偿确认申请”,请求确认司法赔偿。 10年11月29日,迁西法院违法二次开庭重审并于作出判决,又以证据不足驳回我们诉求。我们又提出上诉。 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三个月前已就迁西法院丢失证据问题,向中院提出司法赔偿确认申请,依法尚有三个月,应有确认结果;二是迁西法院丢失证据后,又违法二次重审并违法判决;我们又提出上诉。以上问题关系如何处理?一旦终审开庭审理,而司法赔偿确认结果尚未作出?终审时因证据丢失证据问题如何认定?是改判,还是维持原判?如维持原判,我们上诉诉求又得不到依法支持,怎么办?(以上有初审两次庭审笔录和判决、重审两次庭审笔录及判决为书证、终审法官为人证) :张海龙(电话13931465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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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讲的相关事实来看,法院判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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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法院丢失证据、违法办案、故意刁难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 今年9月27号我们分诉迁西康力医院李顺拖欠工程款两案第二次被中院发还重审,迁西法院在丢失我们的证据情况下,开庭合并审理,庭上对现有证据也不质证,庭后我们依据“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的规定,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而审判长(副院长)齐桂亮不让复印,只让抄写,其理由是“民诉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复制”案件有关材料,就是“抄写”。至今也未让我们复印,难道庭审笔录中有不可告人的内容?还是该副院长就这种素质水平?难道这样素质水平的人也能晋升为法院副院长,可见人才短缺是多么令人焦虑、担忧啊!还是该法院现在已经成为立法机关?而且权利大于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 张海龙 联系电话:139314650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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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来你不信,从你说的情况看,判决没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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