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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院荒唐判决,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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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w5920 发表于 2013-12-12 03: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江苏南通海门的,在此向反映南通中院通中民终字0472号判决书判决不公,用所谓的一户一宅来解释买卖效力,居然判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有效,对我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现在不知怎么办??????????????????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在该判决书中,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这姑且不讲。该判决书中对对方施彤系城镇居民身份却之字未提,而当事人身份对本案审理又至关重要,我们对此极不理解我方在二审庭审中多次强调另一方当事人系城镇居民,另一方当事人城镇居民身份在相关材料上已有明显体现,中院却刻意避开。
    《宪法》条、《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政策均认定城镇居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所谓的买卖也应无效。但对方当事人身份城镇居民这一要素,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涉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人家都说,是施彤送钱了,不然法院不会这么判!!!!!!!!!!!!!!!!!!
    我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2月多了,至今仍无消息。我不知该怎么办??
    
    请看南通中院对房屋买卖效力的解释。
    完全避开了施彤的城镇居民身份,且当时施彤已有自己的房子,怎么不违反一户一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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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lixx 发表于 2013-12-12 08: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杀贪官污吏,还有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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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精灵 发表于 2013-12-12 11: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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