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_天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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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砂风 发表于 2019-12-29 15: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_天威诚信

    电子邮件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双方在电子邮件上就交易内容达成合意,也属于合同法认可的合同,关键是要确定电子邮件的使用人是谁。
    天威诚信据悉,一般来说,需要付费的企业电子邮箱必须注册、缴费,相对较为容易证明其使用人的身份,但平时人们常用的免费电子邮箱,如果当事人否认,则很难证明。
    这时候就是出现签订合同无效的情况。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认为通过电子邮件签合同时,尽量通过快递书面的《电子邮箱地址确认书》。
    如无法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应该在电子邮件中,尽量让对方透露其信息。
    比如,上传营业执照、身份证、姓名、电话、地址等,并保留证据,以便在双方发生争议时,用这些资料作为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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