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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兴安盟“我”与地产开发商的纠纷!!法律“您”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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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b935 发表于 2014-1-2 04: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群众刘贵忠。
  一、2008年9月19日,本人刘贵忠与李云恒合伙为承包方,刘龙为发包方,双方就索伦镇金河谷小区综合楼的施工,签订合同。
  
  嗣后,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就工程结算款,二合伙人刘贵忠与李云恒各得多少,不能确定而发生了纠纷。为了确定该数额,解决纠纷,当时由原告起诉李云恒,提起了公诉,最后由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兴民终字第138号判决予以确定。由本案被告刘龙支付原告刘贵忠和李云恒,工程款各482320.22元。
  
  
  
  
  二、在诉讼讼过程中,原告为了确保工程款如期得到支付,申请法院对刘龙的工程款5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有李云恒、刘龙亲笔签收的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送达证证明。
  
  
  
  三、乌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裁定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裁定中所述,被告刘龙陆续支付承包方李云恒所欠工程款及每次结算工程款均由刘龙支付给承包方李云恒收取,一说是虚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恰恰相反,刘龙在每次支付所欠工程款时,均是向本人和李云恒同时支付,有本人与李云恒每次收款时共同签字出具的收款条为证。
  
  该裁定所述:2010年5月28日,由李云恒为被告刘龙出具金额为450万元的总收据一枚,既无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原告与合伙承包人李云恒为了确定工程款的份额,发生纠纷在前,对刘龙的财产申请保全在先,最终二审判决确定双方各得工程款482320.22元在先。
  附调查笔录:
  
  
  到二审判决生效后,刘龙将应当偿还本人的工程款支付给李云恒,是故意的,是明显与李云恒共同恶意串通的,损害本人的利益。
  至今这个案件已经有几个年头了,为了打官司,得到本人应得到的工程款,我卖了家产,为了向法律讨回一个公道,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本人向被告索要未果,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上诉,主审法官给驳回起诉,再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拒绝上诉,庭下审理,并声称:“就算是上诉了,我给你驳回你也没办法”本人现在走投无路,向社会求助,向检察机关求助!!
  附案件情况说明
  
  
  本人联系电话:15248211256
  诚恳社会各界人士帮忙转发!!求关注,还本人一个公道!!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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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1 发表于 2014-1-2 11: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真的是无能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