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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nrb027 发表于 2014-1-14 19:5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昌XX学院:
  你学院2014年1月8日的《告知书》已收悉。你学院指责我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第六条规定”,完全是颠倒黑白。
  2010年11月12日,你学院与我公司签订《房租合同书》,我公司经得你学院同意立即对租赁房进行改建、装修。并于2010年12月1日前对原建筑物进行完改建。《房租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规定起租日为2011年1月1日,并开始收取了我公司的租金。依照《房租合同书》第十条第1款,该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1日;第三条第2款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我公司对所租房原建筑物仅在2010年12月1日前进行过拆除框架结构的几面砖墙改建,并为《房租合同书》第三条第2款确定“现状”承租至今三年余未有过改建。因此,我公司未违反《房租合同书》第六条规定。你学院在合同未到期,单方面要求终止该合同,双方协商半年多未果的情行之后,向我公司送交《告知书》,并四处张贴,方才提及我公司所谓的违反合同第六条,还公然以“我方将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限制你方生产”相威胁。并且派人到我公司生产车间进行骚扰。学院是教书育人的学院,还是地主恶霸学院??????如此品行,能育出什么样的人??????如学院单方强行阻碍我司生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后果由贵院承担。
  此复
  附《告知书》复印件壹份
  樟树市XXXX有限公司
  2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