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贴吧有一篇不能说比较火只能说发的比较多的贴子《关于夏邑县济阳镇段庄村养猪场老板刁守旗恶意拖欠农民血汗钱11年不还事件》,贴子的内容可以说有目共睹,在这里我只想说以下几点:
1.借钱不还直接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可见这是一种比较确切的违法行为。 2.长期的、主观恶意的、故意有钱不还的行为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给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包袱和不便,最主要的还使当事人饱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这个应考虑支付给当事人精神损失费。 3.如果当初借钱时就有佼幸心理,以哄篇的方式方法达到借钱目地的,就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