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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何以信口雌黄??
炉具炸瞎双眼仅判决双倍赔偿炉具??!!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诉称,2004年3月17日,我在抚顺市裕民商城购买了澳柯玛炉具用于生活使用。2005年4月26日晚,该炉具发生自毁有一异物溅入我的眼中……”该判决书在“经审理查明”部分有“炉具发生炸裂”、“眼外伤”,但在“本院认为”部分不认定炉具炸裂与眼睛损害的因果关系。该判决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原告炉具损失人民币6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该条法律,怎么就可以仅赔偿财产损失而不赔偿人身损害呢?? 判决书何以如此信口雌黄??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对被告出售的炉具炸裂是造成其眼睛损害的原因进行举证,司法鉴定机构亦不能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待 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告诉。”2007年4月2日,北京首诚医疗司法鉴定所首诚司法鉴临床字第0551号《人体损伤因果关系鉴定书》分析:“被鉴定人鲁然双眼失明是外伤性视路病变所致”,“不排除因果关系的可能”。2009年7月28日-2010年3月12日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NO.2009SG007《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1、由于火焰较长,实际使用时,火焰外翻造成灶具表面直接被火焰加热,燃气燃烧的火焰温度一般都超过800℃,因此造成玻璃面板急剧爆炸。” “该产品既无生产日期,又无熄火保护安全装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后,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新抚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仍称原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称,“原告在以前的诉讼中,曾伪造两份鉴定书,应予训诫、批评”。所谓原告曾伪造两份鉴定书,一是鉴定后,法院电话询问,暗示鉴定机构重做,鉴定机构借口换了领导人,而要求被鉴定人重做鉴定;另一份只是北京首诚法医疗司法鉴定所更名为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所谓伪造司法鉴定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新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称“中国医科大学相关人士审查送鉴资料后认为,病志中没有眼损伤的记载不能鉴定。其他鉴定部门亦表示不能对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这里所称不是事实:抚顺市眼病医院门诊病志摘抄:就诊2005年4月26日,左眼球结膜轻度充血,角膜透物……诊断:左眼外伤。张林。2005年4月27日是,主诉:左眼炉灶玻璃崩伤一天。现病史……、分别是中国医科大学第一医院门诊病志和北京同仁医院门诊摘抄,都有眼外伤记载。判决书称“病志中没有眼外伤记载,不能鉴定”岂不是信口雌黄??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新抚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这次诉讼提供本院证据中,北京首诚法医疗司法鉴定所第0551号鉴定书存在下列问题:1、该鉴定结论有一个前提假设条件,即鲁然如果陈述事实属实,不排除因果关系的可能。但鲁然眼睛受到伤害是否与炉具爆炸有因果关系,本身就是鉴定内容,所以该鉴定结论与鉴定事项本身存在矛盾,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鉴定书已分析称“鲁然双眼失明是外伤性视路病变所致”。但不能要求鉴定出是由炉具爆炸造成的,所以鉴定称“如被鉴定人鲁然所述属实”并不存在问题。原告所提供的两个鉴定中,已确定炉具能够爆炸,判决书没有证据能否定爆炸,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法律应该支持原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