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一小微民企欠吉林汇通支行贷款逾期后未还,经昌邑法院判决应还计90余万元。2005年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07年汇通支行将该笔贷款核销。2009年昌邑法院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张终庆与执行法官杨楠,自行制定拍卖价格,将该民企1965平方米综合楼以126万人民币拍卖,并于2010年4月、8月分两次将拍卖款从法院转入重庆路支行与他人私分侵占。
企业由于对昌邑法院违反拍卖程序,向检察机关提请了要求,对该案进行监督、检察。2010年10月昌邑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在监督、检察过程中询问银行有关当事人关于这126万元的去向时,当事人声称这其中的57万元人民币由银行内部处理了,另69万元人民币转给了法院。可见,拍卖款没有转入企业的账户然后偿还贷款,企业也没有收到贷款已经清偿的银行凭证。 此案后经由昌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理,在经历了千辛万苦、千难万险,排除了各种干扰后,于2012年中交给企业4张银行特种转账凭证,讲:“此凭证已证明钱已转给了银行,法官并没有侵占你企业的执行款,你企业可以用此凭证平账。” 此凭证后经银行工作人员认定为是伪造的银行间转款凭证。 企业不服昌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这种办案行为,一直在区、市二级检察机关不断举报,要求查清事件真相,并给出书面结论。终于2013年10月15日、10月17日市检察院二位副检察长及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再次接待举报人,并给予最终结论: 1、 法院卖你企业的房子还贷款,你要是认为还完贷款还有剩余,你去找法院要去,检察院不管。 2、 不予立案通知书,没有。 企业还是不服市检察院这样办案,不服这样没有法律依据的口头答复。在继续向各级检察机关、纪检委等及互联网上举报后,市检察院控申处排除来自各方的压力,亲自办案,于2014年2月18日给出口头答复:“昌邑法院副院长张终庆、杨楠没有侵占126万元拍卖款,而是依法于2010年将126万拍卖款付给了吉林银行资产保全部,并转告你,这126万元还吉林银行资产保全部还不够,还尚欠19万余元需要企业继续偿还。” 天呐,企业因对昌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不服,举报到检察院。不查还好,一查还越欠越多。不服,就是不服。 1、 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企业举报出具书面答复。 2、 控申处是经过缜密查证认定张终庆、杨楠办理该执行案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企业要求检察机关公开金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银行资产部是在什么时间形成的债务关系,并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依据应是民事判决书。金河公司欠吉林银行资产部多少钱一定是有一个判决的,金河公司要求检察院公开这个判决书,任何机关不能剥夺企业对民事判决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吉林市金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凭证已被银认定是伪造的 账户是虚构的,印鉴也不符合规定 | |
四个票据账号都不同
伪造的人也太马虎大意了 | |
只能说伪造票据的人胆大包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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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什么时候开始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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