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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沙河(县级)市桥东办事处辛寨村的一个农民,我叫母永贵。1989年我把自己的一块责任田租给本村村民马志彬使用,马志彬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一个假的资金证明,该证明上盖有早在1978年就已经作废的公章(沙河县高村公社辛寨大队信用服务站章),轻易的骗过沙河市国土资源局。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搞清楚该用地四至、用地性质究竟是耕地还是非耕地、用地面积是0.5亩还是0.57亩、用地申请人究竟是马志宾还是马志彬……等诸多主要依据的情况下就把我的耕地以非耕地性质给马志彬颁发了《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申请书》。该批文填写极不规范,有蓝钢笔书写、有圆珠笔书写、还有黑钢笔书写等多种字迹、多种字体且所颁发批文究竟是43号还是62号,沙河市国土资源局也搞不清楚。
马志彬在取得《乡镇村企业、事业申请书》后,在该地块上建起面粉厂,经营至1996年,因无资金周转而倒闭破产。同年发洪水厂房也被冲毁。从此马志彬再也不向我支付土地出让租金,也拒不归还占用土地。从此该面粉厂占地一直荒废至今已有15年多了。 为此,我2007诉至沙河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国土资源局颁发给马志彬的《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申请书》。法院一审支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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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也查明了国土资源局的很多违法事实。判决生效后,同年11月20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邢检民行抗(2007)109号行政抗诉书提起抗诉。
在这里我只想问一下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你为什么要提起抗诉呢?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又是为了维护谁的利益呢?ZF的利益?该土地已经荒芜了十五年多了,又没有为ZF创造半点税收。维护了马志彬的利益?马志彬又没有建厂、经营资金,甚至连拖欠我的租金都支付不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采用欺骗手段取得的ZF批文一经发现应当撤销。维护了我的利益?那就更不可能了,我看着这块土地荒芜已经看了十五年了。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你究竟为了什么提起了抗诉?你的抗诉究竟维护了谁的利益?难道你这不是在搬NONG是FEI、祸HAI人民吗?邢台市人民检察你还打算让我的土地荒芜多少年?你又让我这个以种地为生的农民何去何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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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都查明一个事实,那就是第三人马志彬在办理《申请书》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既然已经查明,那么为什么马志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为什么让毫无过错的原告母永贵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难到这就是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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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一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都查明一个事实,那就是第三人马志彬在办理《申请书》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既然已经查明,那么为什么马志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为什么让毫无过错的原告母永贵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难到这就是天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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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关注,本案已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提审,欢迎大家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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