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还是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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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topgun 发表于 2011-12-11 18: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记同本村李伦等6人骑摩托车到博野县周于庄村观看歌舞表演,于周于庄村将周玉明、于双两人故意杀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记,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胡庄村人,身份证号130637199210161511。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一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红建、孙彦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立欣、杨俊芝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涛、田红梅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20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中级人民法院【推定】被告人李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但是,**局出示的身份证明是1992年10月16日生人,已为成年人。是**局出示的身份证明错误,还是法院徇私枉法?

另,侦查机关现场会上宣布的结论是嫌疑人是被高科技抓捕归案,而不是投案自首。在侦查卷,原来的记载材料都没有反映出投案自首的记载,而是有**机关出据的专门证明,这让人顿生疑问,有开脱罪犯的嫌疑。

   有关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一审法院只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53元。申请人认为数额委实少,也不符合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河北省保定市这在司法实践中与绝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脱节。

  难道仅仅18315元就可以杀掉一个人?

  是法院的不公正还是国家法律就是如此,这让人顿生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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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690825 发表于 2011-12-12 04: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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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olaomeizi 发表于 2011-12-12 13: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别的没法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