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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269281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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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社会怎么变得这样脏了??所谓的执法人员竟然是一土匪,执法犯法,还有天理没有??叫我们这些老百姓还能相信谁,难怪现在的社会动荡不安,原来问题出现在这些人身上。黎万祥明显被陷害的,如果有证据没必要严刑逼供,像那样非人的逼供法就是铁人也受不了,希望有关部门领导彻底调查清楚,还被害人清白,我相信我们的社会还有好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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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ooo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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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县纪委、检察院借农机风波刑询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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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搞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刑事责任。这在我国《刑法》、《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那么,为什么办案人员还要这样搞呢??主要法制观念淡薄。执法者首先必须守法,这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也是必须具有的法制观念。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所以顶风上,就是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处于强势,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搞了刑讯逼供,当事人也不敢说。另有一个原因是图省力、走捷径。在办案中,要让态度顽固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问题,需要办案人员具备相当的办案经验和水平,但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睿智,只好采取体罚、殴打、诱供、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口供,这是一种无能的表现,受到法律制裁乃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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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
“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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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联:
猫即老鼠老鼠即猫二审终结成定论,你奈他何?? 上访终老---谁人理!! ------“情为民所系..。”哈哈哈!!!!!! 下联: 原告被告黑白混淆一锤定音枉作判,你敢怎样?? 家破人亡---算个球!! ------“利为民所谋..。”呸呸呸!!!!!! 横批: 人民﹙币﹚法院为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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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217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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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证据可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如果真的刑讯逼供属实,那么认定犯罪的证据将被大部分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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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2mgc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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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他是被冤枉的,每次要发言时,法官都说:“对不起,这个话题你刚刚已经说过了,请从另一方面证明。”真是没有人性啊!!大家顶起来,让他们看看我们群众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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