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hu1939 - 

江西省高级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何时才能回复复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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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u1939 发表于 2014-4-22 10: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地方政府干予司法的违法判决:
  1、采信了逾期提供证据材料与答辩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逾期提供证据与答辩状的法律责任;2、被吿收集第三人假造的“会议记录”对本案不具证明力,却被法院采信!!原吿在诉讼中提出:新群村村委会是在2011年8月22日与胡、邓、桞三人签订了买卖协议,可是在2011年8月24日召开的组长与代表会议上叶村主任提出莲花塘卖给胡一人,已经签订协议卖给了三人,过后还在提出只卖一人,这能不是“会议记录”是事后假造的??法院为什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不作解释而进行采信。这是不是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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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u1939 发表于 2014-4-22 12: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原告在诉讼中,为了证明原吿所有的集体土地被新群村村委会调用管理了三年,该土地所有权仍属原告所有,不能改变.引证了“土地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一书中,发生在江西省余干县梅港乡梅港村镇山第三村民小组诉梅港村委会克扣征地补偿费案。
  1974年梅港村委会利用三个村民小组土地兴办园艺场栽种桔树,由村委会负责经营。1991年因特大寒灾,园艺场种的桔树全部被冻死。1992年12月15日,梅港村委会代表三个村民小组与梅港粮管所签订了《土地征用协议》。梅港村委提出:对被征土地经营管理了多年与征地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要求与村民小组按“六四”分成土地补偿费,第三村民小组不同意,几次协调无效。第三村民小组遂于1995年6月25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7比3分成土地补偿费,村民小组7,村委会3.第三村民小组不上诉直接向检察院申诉,得到再审,19350元土地补偿费全部判给了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相关人士杨评:村民小组是属农村村内组级农业集体经済组织,由过去的生产队变更而来。有关法律、法规都承认和保护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经营、管理权,作为只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一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不得侵犯村民小组所享有的对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征地单位所给予的各项补偿费即应归该村民小组所有。
  二十年前,司法机关的法官与检察官还具有较好的良知!!与时具进二十年后,良知还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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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u1939 发表于 2014-4-22 13: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髙院审案法官直接将行政处理决定确认的案件当亊人“新群村村委会”改为“新群村村农民集体”,有法律依据吗??没有法律依据,就属“故意违背亊实!!”就应该及时复查再审,为什么没有动静??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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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u1939 发表于 2014-4-22 14: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四部委于2011年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若干意见,明确将农村集体所有三种类型解释为“三类”农民集体所有,并明确三类农民集体所有为“主体平等”、“自治”的原则,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历史确权的追认。“农民集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简称,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了历史使命,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所有。所以《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时确定给农民集体所有的,为农民集体所有”。该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定所有权的具体时间为1962年实施《六十条》的基本核算单位落实到生产队的“四固定”。这被称为农村集体土地确定所有权的“法定时间”。“法定时间”确定的集体土地要变为他人所有,要具备什么条件??依据“主体平等”原则,所谓“调整”、“调归”,都是违反了“主体平等”原则的。所以被吿作出的74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是违法的!!支持违法的“决定”的“判决”,同样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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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hu1939 发表于 2014-4-22 15: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司法机关提出的诉求,一定要畅通!!否则司法改革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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