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出生,安徽省利辛县人。今年5月1日中午,胡某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一饭馆饮酒,酒后向他人借得牌号为浙C6082A的轿车。15时30分许,胡某驾车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证三轮摩托车,造成刘某及其车上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请问:胡某的行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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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您的证据后才能答复你你,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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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感觉要看主观作为,和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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