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知己的官员们

[复制链接]

27

主题

-27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xcom 发表于 2011-12-14 07: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记同本村李伦等6人骑摩托车到博野县周于庄村观看歌舞表演,于周于庄村将周玉明、于双两人故意杀害。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李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记,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胡庄村人,身份证号130637199210161511。2011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一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红建、孙彦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立欣、杨俊芝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建涛、田红梅丧葬费16153元,交通费2000元

中级人民法院【推定】被告人李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但是,**局出示的身份证实是1992年10月16日生人,已为成年人。是**局出示的身份证实错误,还是法院徇私枉法?

另,侦查机关现场会上公布的结论是嫌疑人是被高科技抓捕回案,而不是投案自首。在侦查卷,原来的记载材料都没有反映出投案自首的记载,而是有**机关出据的专门证实,这让人顿生疑问,有开脱罪犯的嫌疑。

有关附带民事赔偿的题目,一审法院只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153元。申请人以为数额委实少,也不符合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河北省保定市这在司法实践中与尽大多数法院的做法脱节。

难道仅仅18315元就可以杀掉一个人?

这种结果的原因就是由于杀人凶手本村有个人在县里当官,他们村经常出这种事,杀了人就可以这样明目张胆的逃过法律的处罚。并且在案发几天过后除了杀人凶手之外的7个人全都被开释了。我们一直相信凶手一下子杀了两个人保定市肯定会有一个公平的处决,没想到还是这样一个结果。不知道保定还会多少个李刚?难道在政府官员的眼里穷人的命就不是命吗? 难道杀了人就能不偿命?那是不是我现在看哪个官员不爽就直接杀了呢?这个肮脏的社会 ,该死的吃干饭的官员们。希看朋友们支持一下,帮我们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