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恶滔天的鲁南原台儿庄区法院及其部分喝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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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尛孩5 发表于 2014-4-23 23: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秦伟
  枣庄市法院系统,部分法官,昧着良心、狂法办案、民无宁日、法不见天,依法治国,何以实现,和谐社会,更不沾边。
  违法先予执行,将我所建煤矿不清点、不交接强行夺走,不让申请人提供担保。违反《民诉法》第96条、98条、99条。《民诉意见第32条》、《海事诉讼程序法》第20条,《经济审判民诉》第19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1条,《国家赔偿解释》第2条、第3条,《民事、行政、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假原告,台儿庄法院在原告还没“出生”的前提下让原告作为当事人是错误的,违反了《最高法民诉解》,第49条规定。
  假被告,因为其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既没有出资。
  假第三人,张山子煤矿由我所建,镇政府分文没出,台儿庄法院却让其做第三人违反《民诉法》第56条,《民诉意见》第65、66条,《经审民诉规定》9—11条。
  故意毁灭证据和开庭笔录不让律师阅卷。后因内部调卷才被发现。申诉十几年、九次裁判、终无天日、仍在奋战,现任院长,哀声长叹,证据全有、竟办错案,光天化日,这该咋办!!
  下列证据怎能推翻:
  1.台儿庄区公证处枣台证民字第10号公证书。
  2.山亭区人民法院山执第419号卷宗第79页和开庭笔录。
  3.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依职权制作的《审计报告》。
  4.台儿庄区法院1999年汪洋,蔡成国手写查封清单6页
  5.枣庄中院与山亭法院领导及原台儿庄法院院长陈庆利的录音
  罪恶滔天的原台儿庄法院及其原灭绝人性的院长陈庆利还竟以“职务侵占”和“敲诈勒索”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申诉人报复陷害,将申诉人无故“入狱”长达半年,竟与日本鬼子一般,但终因青天在上,未能得逞,我坚信只要有党在,黑恶势力迟早要完蛋,因为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无际无边!!
潜慧咨询 该用户已被删除
潜慧咨询 发表于 2014-4-24 02: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山东台儿庄法院立案庭;民庭刘德先、孙旭、刘峰枉法裁判
  台民初字第546号显失公平,枉法判决,请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立案无事实依据“1、起诉状标的是10万元,而伪造的合同是28万。2、争议房屋为小产权房、违法建筑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诉前保全金额不足10万与房屋价值33万多相差巨大,并没有经过第三方机构评估。
  三、司法程序违法:1、三次开庭只有刘峰一个审判员开庭。2、刘峰主动进行司法调查。
  四、诱导、误导司法调查笔录:1、笔录中“当时郑钧华说是留给我儿子结婚用的”,后来又把这句话划掉了。2、刘峰诱导笔录“你从李成亮手中买房子,钱都是你付的吗”。
  五、证审判人员无视郑琪提供的伪证:1、起诉状标的是10万元,而伪造的合同是28万。2、原告说当着陈晓辉的面郑琪与郑钧华签订的协议。调查笔录,此协议是事先写好的,陈晓辉没有在现场看到他们前合同。3、付款方式自相矛盾。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说有郑钧华的的收条,今天没有带来。第三次开庭又说28万以现金的形式交付,没有收条。4、郑琪在开庭时说在银行交付的,在律师提示下,改口是在家里给付的。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暗示郑琪做伪证,法官根本不重视。5、郑琪、郑钧华证明一直居住争议房屋,证人、陈晓辉笔录证明章家一直居住。6、证人某、燕某的证词;法庭调查燕某、陈晓辉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均证实本案争议房屋郑长青、章某夫妻买的房子。
  六、法院的裁定无法律依据、无事实依据:1、争议房屋认定最初为李成亮是错误的。李成亮是非农业户口,非闫浅居民,无建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转让金。2、李成亮和郑钧华的合同是伪证的虚假合同。3、李成亮、郑钧华、郑琪都是非农业户口,非闫浅居民,无权转让房屋。4、此房不是郑钧华的,无权卖给郑琪。5、郑钧华《房屋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实际履行。七、章某与郑长青、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1、章某与政府拆迁办的拆迁协议合法有效。2、庭审提供的与李成亮、郑钧华的录音;证人姜某、燕某的证词;法庭调查燕某、陈晓辉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3、章某与郑长青、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真实有效。4、郑长青、章某曾在争议房屋自婚后至卖给我当事人之前居住的客观事实。5、此房屋章某及章某娘家也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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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小队长 发表于 2014-4-24 06: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怎没留下电话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