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中学奸杀学生 公安助校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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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847 发表于 2014-4-26 03: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杨政富,今年43岁,三穗县桐林镇坪娅村人,我有个女儿:杨丽维,现年16岁。在振华中学不幸死亡。
  事 由
  我女儿原在三穗县中学读书,今年在该校中学毕业,考取的黔东南州振华中学读高一,遗憾的是孩子刚到学校不久,今人悲痛的事情发生了。本年9月27日。孩子在学校不幸死亡。
  现我把具体情况描述一下:
  我和我妻子双方都在浙江台州打工,27日晚12点多,我接到我女儿同学打来电话。告知我女儿出事了。我们都不相信,随后给我女儿打了3个电话,第一个没接,第二个被挂掉了,第三个没人接,不知道为什么,一会我才接到班主任老师的一个电话要我们赶紧回去没说明原因。我们着急就打电话给我妻子的结拜姐妹曲秀春去学校看望。可是她打了几个电话学校都没人接。去到学校还被拒之门外,之后我们打了电话也没人接,她再三请求后才能进入学校见面。老师说孩子是自杀了,可是她并没有看见孩子的尸体和死亡现场。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又打了电话给我大哥杨政荣,他们于第二天也就是28日。老师告诉他们,尸体已送到四一八医院,死亡现场已清理干净,当时我大哥要求见一下我女儿的尸体遭到拒绝。我和妻子29号中午才到凯里市,我们先去学校,见到学校相关领导;当时,我要求见孩子的班主任,却一直没见到,据他们讲,孩子是自杀身亡,与学校没多大关系。但出于人道愿意给予你一定的抚慰金,我们当时没有回应,学校告知出警单位凯里市公安局刑侦队,接待我们的警察同志对我们说该小孩属于自杀身亡,将孩子送殡仪馆火化,学校给予你们七万元抚慰金叫我们签字领取。我们一头雾水,要求见一下我们女儿的尸体,除了身上一块白布外,全身一丝不挂,形态相当的凄凉,我们也不明缘故,我们问警察为什么不让我的委托监护人员看尸体和死亡现场,他们说家属有嫌凝,接下来警方要求我们签字火化尸体,我们当然不同意,因为我们的女儿死得蹊跷,可以说是凝点太多,事情僵持了一天后警方告诉我们一个星期后即使我们不同意,他们也要将尸体强行火化,同时还说叫我们履行相关协议,领取学校的抚慰金。
  出了这样的事情,我们当时心里有一些懵,在这种糊里糊涂的心里状态下,加上他们有人说是市领导的意思,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领取了七万元钱,尸体也于9月30日由学校送去火化。
  回来后,我们都静下心来仔细的想,却无法解开心中的凝问,把整个事情认真的梳理了一番,认为凯里市公安局在处理这个案子中有违常理,现我要求凯里市公安局及上级公安机关对此案重新调查,解除我们心中的凝虑,我们有权利知道孩子死亡的真正原因。这孩子本事活泼开朗,力求上进,善于交往的孩子,在三穗中学读初中老师对她的评价也很高,同学们也喜欢她,在家里她妈说她,她还笑嘻嘻的对她妈说:别生气了,累了就休息一会儿吧。很乐观了,在凯里振华高一10班当班长,也没听老师说她什么,同学们对她挺好,怎么会有轻生的可能呢??就在死的当天中午,还给她妈打电话,说身体不舒服,她妈说马上打钱给她,她都答应的很好的,国庆节说她要回家,她妈说我们都在外地打工,没人在家照顾你,她又说她去三穗和同学过生日,不想待在学校里,同学们都放假回家了,一个人在学校害怕,她妈也不其中缘故,没想到当晚就出事了,让人想不通。现我把我心中的凝虑总结一下告诉公安局领导。
  据说我女儿是27号下午7点半死亡的,我们深夜12点多才接到电话,并且打电话的还是我女儿生前的同学,那么请问:事发当时为什么不及时打电话通知我们夫妻,我们可是孩子父母。
  当我接到班主任老师的电话我告诉老师我的委托监护人曲秀春马上就到学校后,学校就一直拒接电话,我也不明白原因为何??
  我的委托监护人打电话到学校一直没有人接,当她赶到学校时又被拒之校外,我大哥赶到现场要求看死者却遭到拒绝。又是为什么呢??
  我们作为孩子的家长,要看下法医的鉴定,而公安局却说我们只有请律师才能看,那么我们没有能力请律师,这个报告就永远看不到,有没有权利知道呀,我们可是孩子的父母啊!!父母的知情权何在??
  法律规定不经父母同意可以查看死者隐私吗,不算侵权吗??把孩子脱得一丝不挂,孩子的隐私权何在呀??
  当我们回到凯里后,公安局除了说我们女儿是自杀外其余并没多说,只说了一句不服请律师告我们,对此我非常想不通,我女儿为什么要自杀,我们真能相信警方的法医鉴定“自杀”吗??有什么理由让我们相信对公安机关做出的结论得到信服。为了结案警察就可以侵犯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吗??
  综上所述,带着那么多凝点,为了让我的女儿能走得安心明白,同时也为了尽到我们做父母亲的责任,所以我们请求:相关及上级领导对我们女儿的死因进行复查,我们也下决心要讨个说法,如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我得不到满意的处理,我将此案原由诉讼至上级机关及媒体
  此  致
  敬  礼
  求 助 人:杨政富
  联系电话:15967664140  15757624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