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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老百姓,我是弱者,作为女人,我更是弱者。我希望人民政府为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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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承包地还未到期,村委会居然侵占我的拆迁土地款,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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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一村民,“离婚之女”
也是人,权益应同享, 为何两样待??!! 村规民约难道大于天??!! 法律何存??!!国法何在??!! 还我权益,还我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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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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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和形式,侵害与剥夺其他村民的应得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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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受压迫的妇女姐妹们联合起来,为人权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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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九堡镇政府在我们的人民内部矛盾没有激化成敌我矛盾之前,请镇党委能够釆取有力措施,不要一拖再拖了,也奉劝个别领导不要再与村委个别领导相互勾结,鱼肉百姓了,请尽快责令三卫村村委会纠正错误,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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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政策不能违背国家的政策,架空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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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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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二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农民公寓分配、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妇女的各项权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者其他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