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收2011年8月22日行政起诉状至今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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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jueaysw 发表于 2014-4-26 12: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逊,男,47岁,汉族,自由职业,住溧城镇平陵二村9幢灵感美发厅,电话:13004415901。
  被告:溧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二、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并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签收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回执载明:你于201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含芮来娣名字的《溧阳县离退休人员花名册》”。经审査,你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你的申请,本机关将予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据上,被告受理申请而不复之不作为,结果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并对原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今具状起诉并提出赔偿请求。
  此致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逊
  2011年8月22日
  附:1、本状副本,2、原告身份证明,3、被告登记回执。
  发帖时注:本状采用挂号邮寄属第二次再起诉。重复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但溧阳市人民法院收状就是不作任何答复。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