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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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zazafffff 发表于 2014-4-25 17: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升级版
  日前,受害女教师周某发网帖,讲述了被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王忠贵强奸的经历,引发网民热议。据介绍,毕节市公安局接警后,对此案展开调查,犯罪嫌疑人王忠贵已于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目前,贵州省公安厅及毕节地区公安局派出精干力量,指导案件侦办,坚决依法、公正处理此案。
  本以为这类荒唐回答只是资讯上的事情,没有想到的是“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这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事情就真真切切的发生在了我的身上。
  2014年4月11日我因为巨额财产被诈骗,特向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民警在询问了我的基本情况后,受理了该案件,出具了“解荣华采石场被诈骗案”的接受案件回执单。我当时和激动,因为终于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了,终于可以让我早逝的父亲名目了,也算是对得起自己的天地良心了..。
  可是,正在公安局的民警向我的母亲和姐姐询问相关情况时,调查终止了。第二天,也就是2014年4月18日,我被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忠才叫到了一间办公室,我觉得这算是很高待遇了,领导很重视嘛。陈忠才大队长跟我说了大约二十分钟。阐述了以下观念和解释。
  一、        陈忠才大队长很重视这个案件,他和公安局法治室,检察院侦监科和法院的领导专门沟通过这个案件,但最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是经济纠纷。
  我想问的是,
  1、首先是否有这个所谓的沟通会议??如果有的话肯定会有相应的会议记录,有哪些人的签字??有哪些单位的签章??
  2、假如,假如没有这个所谓的沟通会议的话??这是个什么性质的问题??一个人的口述可以代表公检法三大家的权威吗??
  3、为什么在我明确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立案通知书时,陈忠才大队长拒绝出具呢,个人口述可以代表法律吗??
  二、        陈忠才大队长谈话中说;邱代贤等人通过 “窃取” 的方式取得了你的80%的财产,但后来陈忠才大队长又说,他所说的“窃取”和“盗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我想问广大法律朋友的是,
  1‘“窃取”和“盗窃”怎么个本质不同??
  2、通过“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难道不构成犯罪吗??
  三、 陈忠才大队长说,,作为这些人来骗这个本本,那么他骗是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它是政府的部门,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是不能作为敲诈或者诈骗的对象的。
  我想问的是,
  1、陈大队长认可邱代贤等人用“骗”的方式在工商机关骗的本本,那么我有个疑问,假如一个人诈骗得了一辆汽车,再通过伪造合同,签章,证件等在交管部门取得了车辆变更登记??那这个人是否就合法拥有了这辆汽车呢??这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取了他人的汽车的行为,就因为又欺骗交管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就不再是犯罪行为了吗??
  2、那么我们继续推理,是否我们把以各种手段把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了“合法化”后,就其原来的犯罪行为就不再是犯罪了呢??
  3、我们不难理解,工商机关本来就不是被诈骗的对象,只是邱代贤等人欺骗的对象,是邱代贤等人通过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非法占有了我和解华东的合法财产后,邱代贤等人只是再通过继续欺骗工商局的方式达到了法人变更和股权变更的登记目的,这是诈骗罪中的非典型诈骗模式,即三角诈骗。作为刑警大队大队长,这个难道很难理解吗??为什么要故作而又言他,我们不得而知??
  四、        陈忠才大队长一直强调是因为有我的那份委托书,所以是受委托人超出权限,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我想问的是,
  1、我已经明确说明了并且陈忠才队长也认可的是,我是出具过一份经营管理方面的必须由解小平和肖远成共同作出决定方可有效的委托书,同时当解小平去征求我的意见的时候我明确表态不同意买卖采石场而且取消了原委托书和委托权限,这个问题解小平表示尊重我的意见并告知给肖远成,那么在我出具的那份唯一的委托书造成任何法律后果之前我已经明确表态不同意而且终止了委托。那么从那个时候开始,肖远成已经不再是我的受委托人,且肖远成仅仅只有一份已经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扫描件!!有充分证据证明。
  2、我同时想问,在陈忠才大队长已经完全认可我所出具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之后,为什么没有再次去“沟通”,而是直接武断的继续表态说该诈骗行为不予立案,且在我多次强调后仍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3、为什么也没有其他所谓法治室,侦监科和法院的仍何人在场呢??陈忠才大队长是政法委书记吗??
  4、案件中还有一份伪造的解华东的委托书和伪造的合同,当我提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为什么陈忠才大队长就不解释了呢??
  5、一个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这是当然的!!难道说我们按照陈忠才大队长的解释,这个人只是超出了法律付有的权限,也只是个纠纷,不构成犯罪??
  6、超出法律的权限本身难道就不是违法犯罪行为吗??法警有责任对核准的死刑犯执行死刑,难道说你我“超出权限”去剥夺该死刑犯的生命的行为不是犯罪吗??法与非法的不就是有权和无权吗??
  7、陈忠才大队长的“超出权限不是犯罪”的思维确实的话,那么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实质上的超出权限,所有的犯罪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8、看来我有幸遇到了“戴避孕套就不算强奸”的升级版“超出权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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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azazafffff 发表于 2014-4-25 21: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情况属实,
  实名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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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31gala 该用户已被删除
m31gala 发表于 2014-4-26 01: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你最好去问律师,在这里自说自话谁会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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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azazafffff 发表于 2014-4-26 05: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问了律师了
  说从中国的法律严格的来讲,各个方面的情况,符合诈骗罪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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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azazafffff 发表于 2014-4-26 09: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也就是4月25日 凌晨两点左右
  我在其他版块发了帖子
  4月25日中午   建始县公安局的同志找到了我  
  请我删帖    一直谈到晚上10点左右
  我后来没有办法了就说了一句
  人可以不在,帖子不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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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zazazafffff 发表于 2014-4-26 13: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给我答复的是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陈忠才大队长
  昨天来找我的是刑警大队的 副大队长,教导员
  他们说 陈忠才大队长原来的说法 不代表  建始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