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演绎了一起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卖淫女荣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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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2 15: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有跟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武昌法院书记员杨勇一手操办的,有金勇副庭长、熊志宏书记员签字的为维护卖淫女荣誉的判决书,和受害人的上诉状理由:
  上诉状理由:
  被上诉人:杨娜、刘俊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鄂武昌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撤销该判决书的所有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告知一审法院法官杨勇的身份和在这起案件中承担的角色,并就该法官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同学关系等影响一审案件公正裁决作出裁定;
  3、请求二审法院就上诉人微博言论是否是事实作出裁定;
  4、被上诉人多次诬告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5、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有诈骗的钱财;
  6、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10日16:32时,上诉人接到02788931434自称是武昌区法院的电话,告知上诉人第二天去领取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法律文本,被上诉人婉言拒绝。同月13日11:15时,13995606982号主给上诉人打电话,说是有武昌区法院的快递要上诉人签收,因上诉人当时不在签收地而没有签收。同月19日10:00时左右,一个戴墨镜的自称是武昌区法院的法官在上诉人的课堂上找到上诉人,没有告知上诉人他的其他身份和在案子中承担的职责。同年10月12日开庭,因为上诉人当时非常忙,加上收到法律文书到开庭只有11个工作日,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答辩资料,错过了一审第一次开庭时间。加上上诉人怀疑法官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没有盖“副本”戳,并且很多迹象表明是伪造的。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开庭上诉人未到,法院应告知第二次开庭时间,如果第二次开庭上诉人依然未到,受理法院应强制拘传上诉人到庭应诉,除非受理法院有正当理由证实上诉人失踪,经公告后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而事实上,同年12月5日10:00时左右,武昌区法院第二次找到上诉人的课堂,并送达了判决书,在上诉人的要求下,才知道原来这个法官叫杨勇,既不是审判员金勇,也不是书记员熊志宏,但没有任何迹象可以获知杨勇的职责和除姓名之外的身份,也没有金勇委托杨勇到上诉人课堂宣判的委托书,也没有带被上诉人到场。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采纳了被上诉人所述的台北二路警察认为上诉人是“严重花痴”的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痴其实就是精神病的一种,既然是精神病,那么上诉人应该没有行为能力,既然没有行为能力,那么一审法院对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做出一审判决,显然是违法的,何况还用“严重”作了修饰语。如果法院认为“严重花痴”不是事实,那应该作出不是“严重花痴”的裁定,而事实上判决书没有为此作出裁定,这样,一审法院把“严重花痴”通过判决书强加给上诉人,显然是对上诉人的严重侵权。并且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台北二路警察进行核实,没有采集台北二路警察的证言证词,就断定上诉人是“严重花痴”,作出的判决只能是自相矛盾。而事实是被上诉人被台北二路戴上了锃亮的手铐。武昌区法官杨勇同志明知被上诉人被戴手铐这一事实,但没有在判决书中说明,带有非常严重的倾向性。
  一审法院确认“2006年杨娜在《第1生活》杂志工作时,因工作需要,在《第1生活》刊登了自己文章和照片。陈少勇看到后,从他人处要到杨娜的电话,开始不停打电话、发短信至今已达六年,让杨娜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明确“他人”是谁??也没有“他人”的证言证词。而事实上,杨娜在《第1生活》,既不是编辑,也没有笔者证,实质上跟临时工没有什么区别,报纸怎么可能给一个自己报社的临时工的照片登上报纸呢??是什么理由给她的照片登上报纸??一审法院没有看到任何2006年的登了被上诉人照片的报纸,就认定这个事实,显然是不负责任的。并且2006年12月18日20:17时杨娜还通过13886177479给我发短信:“谢谢你的祝福,真希望今天永远不要过去,我永远都过生日!!”那么被上诉人的生日又是谁告诉上诉人的呢??也是“他人”吗??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2006年开始长期对被上诉人进行电话骚扰,但没有要求上诉人打印2006年以来被上诉人的所有电话主叫和被叫清单、短信清单,仅仅凭几个电话录音,就作出这一认定,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而事实是,2010年8月13日20:48时被上诉人还发短信:“我把你当朋友,你没把我当朋友,太心寒”;2010年8月26日0:10时,上诉人已经睡觉,被上诉人还主动给上诉人发短信:“我今晚回武汉了,看明后天请你吃饭吧”;2010年9月5日16:53时发短信:“我现在在汉口天地采访,你等下过来,一起吃饭吧!!”2010年10月17日13:34时发短信:“我回来了,下周找时间把书给你”。上诉人以前的手机里保存了大量这样的短信。这样的短信往来,是骚扰吗??而事实是2010年10月之前,杨娜用身体做诱饵多次诈骗上诉人的钱财,折算成人民币3万多元。2010年11月1日之后,上诉人从来没有给被上诉人发过任何短信,倒是2011年5月22日14:25时收到了号码是15717178734的这样一条恐吓短信:“陈少勇,你的胆子很大,敢骚扰我老婆,我不是威胁你,我随时可以做到,我可以找到你们学校校长,找你的老婆,把你做过的事跟他们说清楚。”我做过什么事??不就是跟杨娜苟合的事吗??我没有理睬。所以一审法院裁定上诉人用短信骚扰被上诉人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一审法院采纳的证人胡萍,是被上诉人杨娜目前单位的下属。证人吴松蔫化名吴诗,据2011 年 8 月 26 日的《新生活周报》报道:“《新生活》指导老师杨娜大婚,吴诗做伴娘。”并且还登载了至少四幅吴松蔫的照片;被上诉人还经常采访吴松蔫,给吴松蔫做宣传,2012年10月11日的《武汉壹周》还大篇幅登载了被上诉人杨娜对吴松蔫的采访报道和至少五幅巨幅照片;上诉人2010年5月1日在被上诉人杨娜介绍下在新开业的鲁巷光谷广场相识,以后没照过面。证人田原是杨娜的朋友,因为说话脏,爱做不雅动作,被上诉人多次在微博强烈谴责,怀恨在心。这样三个人做证人,跟做伪证有什么区别??
  上诉人一直认为杨娜的老公应该是15717178734机主,而不是刘俊。刘俊只是在这一系列事件中,多次发短信恐吓辱骂上诉人:2010年10月25日22:53时发短信:“你个婊子想死吧,老子利马明早在报社等到你。再骚扰我妹,下你胯子。”同日23:26时发短信:“你个外马,打我妹妹心思,老子你妈搞死你个狗逼养的,有种滴明早来哈,老子陪你玩”不一而足,一起参与了诈骗活动。当日22:42时杨娜发短信告知刘俊是她的“拐子”,没有说是她的丈夫。
  是的,上诉人曾经给被上诉人发过电子邮件,但非常少,只是告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相互发生的故事写在了微博上和被上诉人诈骗钱财的事实,无非是履行一些法律程序,或者节日期间的一些祝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电子邮件往来。一审法院就凭这几个电子邮件认定上诉人骚扰、诬陷、诽谤被上诉人,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一审法院还大量引用了上诉人最近微博上的言行,没有经过任何调查核实,就断定微博上的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不但违背法律程序,而且带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判决书和起诉内容完全不一致,若是被上诉人追加了起诉内容,一审法院应及时跟进追加送达法律文书,但一审法院显然没做这个程序。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上增加了:“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除此之外就没有任何该律师应该披露的信息。上诉人怀疑这个律师是法院临时凑数的,估计被上诉人和这个律师及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连合同都没有,当然估计也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任何机打发票。
  新浪微博有很严格的监管程序,所有涉及违法犯罪的事情,他们都会第一时间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把不恰当言论予以删掉,而一审法院认为“陈少勇从2006年开始对杨娜、2010年起对刘俊分别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博等方式,长期不间断进行骚扰……”“长期不间断”新浪微博都没有对不恰当言论进行处理,这可能吗??若这是可能,那么新浪微博是不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微博是新兴的媒体,根据相关法律在媒体上发表违法的言论,第一责任人是媒体,而作者只是连带责任人,没有对第一责任人进行起诉,却只起诉连带责任人,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微博虽然是虚拟的,但也是实际存在的,新浪微博的实体在北京,武昌区法院有权受理这起案件吗??而事实上,新兴媒体为大量底层民众提供了诉求的渠道,解决了大量底层民众上访难的困境,为我们这些被权势欺负以后无法得到公平解决的弱势群体提供了宣泄的途径,也在反腐上作出了巨大的成就,特别是新浪微博,在这一方面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这样的微博“长期不间断”登载违法的言论,可能吗??
  诈骗嫌疑人诈骗钱财,对受害人造成了影响,受害人不能打电话找嫌疑人,也不能去实地找嫌疑人,找的话就是尾随,更不能通过自己的微博寻求慰藉,找台北二路警察,只是给被上诉人戴一戴手铐,还让受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侵犯,成为了“严重花痴”,到武昌区法院打官司不能得到公正判决,那受害人还有什么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公理何在??公正何在??公平何在??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上诉人把自己的亲身经历通过微博的方式表达,上诉人所有自己撰写的微博,都是来自于自己对现实生活的切身体会,来源于自己的亲身经历。何罪之有??一审法院的判决本质上是剥夺上诉人的权利,无非上诉人的这些经历涉及了被上诉人,何况上诉人还没有把大量的涉及被上诉人的故事发在网路上,只是一小部分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上诉人既没有宣扬他人的隐私,也没有捏造事实,更谈不上侮辱、诽谤,倒是被上诉人多次在上诉人的微博上诬陷、诋毁、恐吓。并且被上诉人还经常背着上诉人到上诉人工作单位闹事,打110报警,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生活和工作质量。被上诉人诈骗上诉人的大量钱财,是上诉人家庭每一个成员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显然还侵犯了其他无辜人员的财产权利,而一审法院无顾这一事实,显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上诉人作为一个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成了当前教育界会计审计评估领域实战经历最丰富的大学教师,也是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行业理论成果最多、综合能力最强的执业权威,已经出版四部专著,独立发表70多篇专业论文,50多篇散文随笔,完成了五部长篇小说,没有政府一分钱的资金资助,每一分钱都赚得很不容易,因为长期从事科研和教育工作,生活非常清贫,被上诉人竟然拿如此清贫的人作为诈骗对象,良心何在??一审法院竟然对这样的人作出不公正判决,心安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本身在程序上严重违法,并且也没有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引用上诉人的微博言论也没有进行核实,而事实是被上诉人诈骗了上诉人钱财,被上诉人被戴手铐也是事实。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上诉人承认不是没有过错,本质上是担任了一个嫖客的角色,所以有一审法院演绎了一起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卖淫女状告嫖客,而武昌区法院作出了维护卖淫女所有指控的一审判决。这样的案子,即使真要对嫖客作出处理,也不是法院的职责范围,而是台北二路警察的职责范围,并且真正的处理,也不能只单独针对嫖客,而应该同时对卖淫女和嫖客作出公正的处理。我后悔做了嫖客,也决心痛改全非,以后绝不再做嫖客,但不影响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鄂武昌民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撤销该判决书的所有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告知一审法院法官杨勇的身份和在这起案件中承担的角色,并就该法官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同学关系等影响一审案件公正裁决作出裁定;
  3、请求二审法院就上诉人微博言论是否是事实作出裁定;
  4、被上诉人多次诬告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
  5、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所有诈骗的钱财;
  6、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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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2 19: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判决,本质上就是法院为卖淫女追嫖资,恳请各位法律名家指点,恳请各位正义之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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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ida2012 发表于 2014-4-12 22: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孰是孰非,靠证据说话。我是《中国法治瞭望》笔者,建议你咨询我们的特邀相关人士贾霆律师,电话:1355287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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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01: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中国法治瞭望》笔者!!
黑乎乎1201 该用户已被删除
黑乎乎1201 发表于 2014-4-13 04: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楼主不见的是啥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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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08: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大家跟丑恶的法官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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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11: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黑乎乎1201”,楼主确实不是好鸟,否则也不会被诈骗和勒索了!!但就好像不能因为中国式过马路,而把违规过马路的路人碾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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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14: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黑乎乎1201,谢谢你的仗义执言,但总不能因为别人不是好鸟而容忍法院胡作非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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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17: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呼吁公正,法院不公正,最遭殃的就是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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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瘦鹤文学艺术坊 发表于 2014-4-13 2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敦促法院维护正义是我们每一个弱势群体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