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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物管的领导向业主们阐述你们具体都做哪些工作??做的程度怎么样??让业主心里得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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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绿化带和小区道路,都是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公摊面积,与物管部门没有丝毫瓜葛,物管还要用业主的东西赚取钱--你们的手伸得太长了论坛,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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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心静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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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取应该!!但是你应该履行的物业服务义务是否尽到。我交了物业服务费,可是物业公司从接房时候的问题到现在都没有处理。什么问题都往政府部门推。我真心的劝导物业行业各位老总,认真思考一下。政府管不了一辈子,企业必须自己做出口碑。反之你就是起诉也没有用。法不治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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孑然一身北京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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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禹龙小区天天吵得莫法,哪个管过!! 小区里面居然有切钢条的厂!!之前还喷油漆,整个客厅卧室一两天全是油漆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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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759602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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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所要做的就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既负责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也负责普及物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所实话,安置小区的很多群众都是由农民转为市民,身份上的简单转变并没有改变他们自身的基本素质,对物业公司的基本职责范围不够清楚,将很多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事情都让物业处理,处理不了又开始责怪物管,导致双方的情绪怨言越来越大,这是不利于双方矛盾纠纷的化解的;更有胜者认为安置小区就是不需要物管,或者说物管费就是应该政府给他们,因为政府征了他们的土地,就应该把他们的一切都管起来,这样的想法更是打错特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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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搬进小区有两年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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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管讨论。
物管堵塞小区大门是为了行人安全,那么: 1、难道中国的一流设计者没有考虑过行人的安全?? 2、当初山东朋友援建的时候也没有对行人的安全作过考虑?? 3、还有留下的一条(绕行白沙街方向的)车道,就不存在行人安全问题?? 4、中国的一流设计者与山东援建朋友,都没有你物管领导见识广、也没有你们聪明、更没有你们考虑问题全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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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云笑看神马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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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 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我还是那个观点:化零为整,有理有利有节的处理业主-物管关系。前引条文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该条例是去年7月起开始实施的,既然这么多论坛友关注物管问题,何不酝酿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利**、监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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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车位是山东朋友无偿援建的,物管没有出过一分钱,物管公司收取停车费的法律依据在哪儿??
拿出物业合同来,北川的物业第一年的有合同,后面的都没有签合同,理论上他们非法收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