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碾造事实,枉法裁判,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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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9 11:5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但是我和启东翔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开发商启东翔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又强行收取本人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费共计7726.25元,其中进户门、信报箱费1395元也在内,开发商收取的费用违反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和合同的约定,所以本人将启东翔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并非讼争房屋的最终价格订立的协议,
  请问:启东市人民法院:我们之间最终价格订立的协议在那里 ??????你判决的依据又在那里????
  根据第三章第七条第款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请问启东市人民法院你们判决的依据在那里????法律的公正度在那里,法院的中立度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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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9 13: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状
  原告:茅卫珍,女, 1966年0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启东市、汇龙镇、善成一村13号楼、202 室            电话13962904887
  被告:启东翔鹰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胜杰,电话13606282488
  住: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493号附3、495号门面,﹝现居住于汇龙镇、香榭水岸61号楼101室﹞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违法收取原告进户门,电表箱和信报箱费共计1395元﹝壹仟叁佰玖拾伍园﹞应当立即退还。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被告并在购房款以外收取原告进户门,电表箱和信报箱费共计 1395元﹝壹仟叁佰玖拾伍园﹞,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条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被告收取该费用属于违法,原告依据相关法律等规定,特此提起民事诉讼,敬请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茅卫珍
  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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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9 14: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请问启东市人民法院你判决依据的法律是什么????以上的法律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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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9 2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把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已经已经全部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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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9 22: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抗辩意见
  ﹙2013﹚启民初字第0168号
  审判长、
  原告茅卫珍诉被告启东翔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今天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原告就本次诉讼,也就本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适用法律等问题,发表以下抗论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为:1、被告收起原告的进户门,电表箱和信报箱费该不该收??2,收取的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认为:根据通政发56号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及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另外“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涉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价服281号 苏财综145号、和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南通、启东市的相关法律和文件、多明确房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启东市物价局也是明确被告收取的费用是不合法的,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签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价格为贰拾贰万柒千贰百伍拾园整在价格外收取原告的进户门,电表箱和信报箱费合计人民币壹千叁百玖拾伍园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退还,我们应当依法相应“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敬请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抗辩人:茅卫珍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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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10 0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号          ﹙2013﹚启民初字第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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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10 02: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启 吾 东 疆
  网址
  思念
  幼儿园
  -1        只看LZ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 发表于: 2012-12-02 , 编辑
  启东市物价局!!!!
  开发商收取业主进户门和电表箱、信箱费是否有你们的相关文件!!请回答一下!!
  启东市物价局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12-05
  根据国家有关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的要求,上述相关收费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再在价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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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10 03: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启东市物价局!!!!
  开发商收取业主进户门和电表箱、信箱费是否有你们的相关文件!!请回答一下!!
  启东市物价局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12-05
  根据国家有关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的要求,上述相关收费应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再在价外收取。
  启东市物价局已经明确不得再在价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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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10 04: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还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
  请问:证据1、根据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条
  2、双方签约的合同
  3、被告开出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合同成交价
  4、开出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进户门和信报箱费
  5、启吾东疆启东市物价局的回复
  请问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上是不是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你的判决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你们是不是徇私枉法;,是不是违反了第三章第七条第款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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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思念老师 发表于 2014-5-10 06: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兴趣的话请点击上面的网址,清楚能够证明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本人发现开发商在合同价格外收取信报箱和进户门等其它费用,向启东市物价局反应,已经得到满意的答复!!该证据已经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交,
  启东市人民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我们不得而知,是不是官官相护由大家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