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哀!河北一残疾人惨遭临沂、嘉祥黑法院伤天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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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5-31 21: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泣血大控告!!!!百姓在万般无奈下沉冤::合同约定归仲裁机构管辖,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非法强行管辖,胡做为,乱做为,大办关系案,人情案,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共坑害刘某10于万元。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抗告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罪恶,竟把对过帐已结算过的钱丧尽天良判令重新给付。王法何在、天理何在。再看看嘉祥法院,更是荒唐透顶:
1、 该案由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审理,法官为张衍生、王衍奎。
2、 刘只是化工厂业务代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3、 损害事实是否确有其实,刘至今毫不知情。
4、 刘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2006年7月14日。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5、 而刘2006年8月5日到银行去款时被告知,其银行存款已经于2006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依据该法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受害人刘某系肢体残疾人,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告如泥牛入海,现各大论谈网站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强烈观注该案的进展......上述案件的暗无天日恰恰证明临沂、嘉祥三法院不仅泄渎法律、黑心办案,更增加了社会矛盾和百姓的仇恨。这就是他们忽悠的所谓公正执法,社会反响、、、、、、
泣血大控告::临沂市河东区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承办法官刘西洋,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双方是在合同的一个条款中约定仲裁条款,而不是专门签订的仲裁协议,该合同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起诉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请问,法律规定的办案法官的审查义务何在??未经审查就糊涂立案,这怎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沂市河东区法院的受理行为及刘西洋的强行裁判显然是胡作为乱作为、滥用司法权力。
泣血大控告::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承办法官张凤芝、肖 峰 、李言涛等丧心病狂到何种地步,竟把已经决算过的帐款枉法判另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告至今无人问津,正义何在,天理何在!!!! 受害人刘某【系肢体残疾人】收到判决书后依法对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控告,当时答复三个月内给结果,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说法。敢问::临沂市中级法院这样黑白不分、丧心病狂的执法谁来管,谁又为百姓主持公道!!!!此案现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关注,网上只要一点击临沂市中级法院枉法,喊冤声、声声凄凉!!!!冤枉:纪委、政法委、人大、检察院、**局等各级职能部门的青天大老爷们睁睁眼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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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elieve 发表于 2014-6-1 01: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虽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只能帮到你这了
2011爱已成往事 该用户已被删除
2011爱已成往事 发表于 2014-6-1 05: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虽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只能帮到你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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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1 09: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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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1 12: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七、“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见判决书第五页)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亲笔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已经写明了业务总额及欠款数额,连小学生都能计算出化工厂已支付多少钱,法院的这一认定又从何而来。
八、“范××、刘鸿×与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仍有新收货物的货款未予支付” (见判决书第五页)两位业务员结算以后,化工厂再未有新收货物,为何要付款??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化工厂收到过其新发货物。临沂市中级法院如此认定,依据何在??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发货凭证,均为其业务员范×刘鸿×与化工厂对帐结算之前的单据。
九、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避而不提。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均说明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临沂市中级法院认定了对帐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对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偏袒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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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1 16: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尊敬的亓宗宝院长::您能漠视临沂两级法院这种肆意坑害百姓、荒唐透顶的执法吗??请为百姓主持公道!!!!
沧州大汉黑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沧州大汉黑子 发表于 2014-6-1 20:4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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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2 00: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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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2 04: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伸冤,大控告:{{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案情简诉: 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黑的真另人难以置信!!!!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但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违法强行受理上述案件后,大办关系案,人情案,胡作为,乱作为,竟把已经决算过的帐款枉法判另再行给付!!!!已经作废的的合同枉法判另还有效!!!!还莫名其妙让案外人承担!!!!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2006年6月9日炮制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案更荒唐,该判决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是如何炮制的,又如何生效的,又怎样把独立法人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炮制让案外人承担,世上难找,人间少有。怎不发人深省!!!!!!!!超过五年2000多个日日夜夜的伸冤控告无人问津,冤案现已超过几百万网友强烈观注该案的进展,老天爷呀呀睁睁眼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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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2 08: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见判决书第一页末第二页始)。
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只见到过审判员李言涛,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也从未告知当事人法庭组成人员,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提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本判决,另组合议庭重审。
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就加工承揽罐体签订两份合同实际为以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的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00286.55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河北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二页)。
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合法存在,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工商登记有效期至2008年8月。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但法院置之不理。刘××仅是作为该厂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却判决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两份合同中所书写的单位名称虽然多出了河北和河北省几字,但合同的实际履行美多公司是与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开展的业务,其加工的产品标识是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业务员也是跟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进行对帐结算。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亦只向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送达法律文书。以上事实均说明,刘××与本案无关,与美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更不存在所谓的欠款,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原告诉求的100286.55元货款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化工厂与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对帐结算单,法院也予以认定。2004年1月12日刘鸿×书写的结算单及2004年3月17日合同中均已证明双方到目前2004年3月17日止双方互不欠款。2004年10月29日范××书写的结算情况中已确定化工厂只欠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32833.32元,且欠款原因是因为质量问题,范××注明,待质量问题解决以后再付余款。此后化工厂再未收到新发货物,那么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起诉的100286.55元欠款从何而来??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请问,是那部法律赋予了他们这个权力??因此该判决显系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