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花开重有日 - 

悲哀!河北一残疾人惨遭临沂、嘉祥黑法院伤天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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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2 12: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三、“1995年4月17日,上诉人刘××与蒋××、李××合伙申请注册了冀蠡精细化工厂,负责人为刘××,经营地址在河北省蠡县××乡(后改为××乡)××村,后该厂于2000年7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见判决书第四页)
该厂已于本案所涉及业务之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明显与本案无关,不知为何会出现在本案当中。显然,法院是想尽办法要把刘××与本案扯上关系,从而达到让案外人刘××代化工厂支付货款的目的。与本案有关的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是依法注册登记、合法存在的,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刘××仅是该厂的业务代表。该厂与同名的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化工厂不存在任何关系。
四、“因原审期间上诉人刘××在法院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时拒绝签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刘××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见判决书第五页)
在本案一审期间,当事人从未收到过任何合法送达手续,仅在二审期间通过阅卷才知道,一审是通过公告送达,且公告报刊为山东省内一家小报。此案地跨两省,如此公告显然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也不可能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二审据此认定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是毫无道理没有任何依据的。
双方是在合同的一个条款中约定仲裁条款,而不是专门签订的仲裁协议,该合同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起诉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请问,法律规定的办案法官的审查义务何在??未经审查就糊涂立案,这怎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临沂市河东区法院的受理行为显然是胡作为乱作为、滥用司法权力。
滴血ks雄鹰 该用户已被删除
滴血ks雄鹰 发表于 2014-6-2 20: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资讯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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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胖男孩90 发表于 2014-6-3 00: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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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3 04: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五、“二院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从而适用了简易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见判决书第五页)
  本案地跨两省,双方业务往来频繁,涉及到以业务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为被告的情况,且需要举证倒置(见判决书第五页“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上诉人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出示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这还是案情简单吗??我国民法对举证倒置的情况是有严格规定的,均见于复杂案件,本案审理中既然适用举证倒置,就说明案情复杂,那么就不应该适用简易程序,两审法院均对此置若罔闻,请问,法院作出这一决定的法律依据何在??
  六、“关于本案的合同主体,因上诉人刘××在两份合同中分别使用了河北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和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的名义,但合同中均未加盖公章,上诉人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时出示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刘××应为合同主体,原审列刘××为被告并判令其承担还款责任正确。”(见判决书第五页)
  刘××不应作为本案当事人,上面已有说明,不再赘述。刘××作为化工厂业务代表在与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以将化工厂书面授权书一并交给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否则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不会承认合同效力而与化工厂开展业务。授权书已交到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手中,法院却要求刘××向法院提交,请问,法院以为刘××是神通广大可以从案件对方当事人手中取回几年前提交的授权书吗??况且,刘××已向法庭提交化工厂出具的刘××系该厂业务代表的书面证明材料。
肃宁论坛论坛 该用户已被删除
肃宁论坛论坛 发表于 2014-6-3 07: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顺水人情,皆大欢喜,附带经验拿走!!
 ╭══╮ ┌══════┐
╭╯让路║═║酱油专用车║
╰⊙═⊙╯ └══⊙═⊙═~
               ——三生专用车         
   
河北村夫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河北村夫 发表于 2014-6-3 11: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山东发,在这发有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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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3 15:4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七、“而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总额” (见判决书第五页)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亲笔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已经写明了业务总额及欠款数额,连小学生都能计算出化工厂已支付多少钱,法院的这一认定又从何而来??
八、“范××、刘鸿×与上诉人结算后上诉人仍有新收货物的货款未予支付” (见判决书第五页)
两位业务员结算以后,化工厂再未有新收货物,为何要付款??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化工厂收到过其新发货物。法院如此认定,依据何在??注: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的发货凭证,均为其业务员范××与化工厂对帐结算之前的单据。
九、判决对产品质量问题避而不提。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书写的对帐结算单中均说明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法院认定了对帐结算单的真实性,却对质量问题避而不谈,明显是偏袒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心中的碧水蓝天 该用户已被删除
心中的碧水蓝天 发表于 2014-6-3 1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能理解你的心情,等待机会上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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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3 23: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泣血大控告::黑暗的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怎不另百姓胆战心惊!!!! 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
十、临沂市中级法院(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判决所提到的罐体爆炸伤人一案,由于更加荒唐,只能略述如下:
1、 该案由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审理,法官为张衍生、王衍奎。
2、 刘××只是化工厂业务代表,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理由如上。
3、 损害事实是否确有其实,刘××至今毫不知情。
4、 刘××收到开庭传票的日期为2006年7月14日。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
5、 而刘××2006年8月5日到银行去款时被告知,其银行存款已经于2006年7月17日被山东省嘉祥县法院依据该法院2006年6月9日作出的(2005)嘉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6、 判决书所判定的赔偿金额为36294.53元,而山东省嘉祥县法院实际执行刘××存款4.9万元。
7、 刘××多次向山东省嘉祥县法院询问是怎么回事,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复。
从以上两个案件经山东省临沂,嘉祥三个法院的审理情况来看,山东省的司法环境是多么恶劣,带有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严重蔑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仅凭主观臆断就敢于胡作非为、枉法裁判、滥用司法权利,视国法于不顾,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就随便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样的恶劣行径,必将是千夫所指,人神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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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花开重有日 发表于 2014-6-4 0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