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公安局政法委书记张廷璞请正面回答群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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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与白3 发表于 2014-9-14 13: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宁县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为什么不正面回答群众的问题??你当时对媒体宣传韦耀武怀疑别人偷电瓶,把人家指甲盖拨了,这件事到底有没有??为什么现在没有受害人??如果不是像你说的那样,你调查了吗??做为洛宁县第一司法掌柜,你难道说不知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吗??是谁给了你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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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求名利的好支书
  我叫韦建民,家住陈吴乡大原韦寨村11组,今年55岁,我有三个孩子,都加入了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关于我村支书韦耀武在我心中是一个帮助困难户,不为名利的好干部。有一件事儿我印象很深刻,09年一天,我家院子窑头上掉下一只羊,被我家狗给咬死,当时我家嗯都在街上做生意,不知道此事。放羊的人哭着找到我,说买羊100多块钱,被你家狗咬死,希望能得到一些补偿,因为当时比较忙没有答复他,可后来一直没有再找过我,时间长了,这件事也慢慢忘了。二年后有人提起才知道原来是我村好干部韦耀武不为名利,自己出钱,还人家了一只羊,这样的一心为民着想的干部怎么不让人心生敬意。。.
  村里一个村民的孩子考上大学,拿不起学费,韦耀武跑东家跑西家借了几千元,拿给孩子上学,等等 这样的事儿太多了,虽然都是小事,但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群众需要的不就是这样的好干部吗??恳请党和政府能给听听群众的声音,根据事实作判断,不要偏听偏信,我相信公理自在人心,真相定会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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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水369 该用户已被删除
洛水369 发表于 2014-9-14 15: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受害人不代表没拨,有多个同案人相互印证的供述也是证据,有被办案人员找到的受害人的三轮摩托车也是证据!!
洛宁儿女 该用户已被删除
洛宁儿女 发表于 2014-9-14 17: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凡事要将证据,你没有找到直接受害人,只是有人供述说拔了,那如果也有同案人说没有拔的话,元芳该怎么看呢??作为政府,应该拿出真凭实据,以堵住老百姓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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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9-14 21:3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
  在韦耀武涉黑案中,河南省洛宁县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39人,而取保的23人,实际在押只有屈屈17人,更为离奇的是31人在逃,。我一个农民搞不懂在现今这个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下,我们的党岂能容忍这种巧其豪压的可耻行为??既然是在逃人员,为何洛宁县公安局不去追逃??是何人在庇护他们??谁是他们的保护伞??。
  经过了解,许多人“自己都不知道属于在逃人员”。既然在逃为何不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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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 发表于 2014-9-14 23: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2.22日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接访的日子,河南省洛宁县群众十几人一大早就赶到了洛阳市中院门口。自从洛宁县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书《洛宁县刑初字166号》下发后,洛宁群众义愤填膺,议论纷纷。听说该案已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于2013年元月31日,自发赶到洛阳市中级法院,他们中有群众代表,证人代表,还有当事人家属和当事人。当时因中院领导及办案人员下乡,刑一庭毛庭长答应和领导约好时间后通知大家,今天洛宁县群众再次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程序上的违法乱纪,先定罪再立案;公开审理,形同虚设;诱供骗供;篡改口供;故意包屁在逃人员;故意编造虚假案件等。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洛宁县群众强烈要求洛阳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张廷刚院长耐心的听取了群众的诉求并明确表示:洛阳市中院一定会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全面慎重审理。对于群众反映的洛阳市中院不开庭审理该案的谣传,张院长明确表示并无此事。最后张院长专门交待群众多和刑一庭毛迎春庭长联系,详细情况会随时通知大家。
  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相信党和人民政府,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会给群众一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判决。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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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 发表于 2014-9-15 01: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件自上诉到洛阳市中院,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洛宁县法院原审法官、以及公安局打黑专案民警、二审的主审法官,纷纷粉墨登场,采用各种卑鄙的手段。但是,该案件的主审法官陶向阳对广大上诉人是讽刺、挖苦、恐吓,称:“领导决定不开庭;上诉也是白上诉,弄不好重判”。更加让人愤慨的是以工作繁忙或者不在为由,拒绝接待证人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甚至当问到不担心错案追究吗??身为洛阳市中院二审主审法官陶向阳居然泰然自若的说:”等追究我的时候,[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都下台了“。
  走投无路的我们不得不到洛阳市中院,2013.2.22洛阳市中院大接防日,要求面见各位领导及办案法官,受到了张院长与毛庭长两位领导的热情接见。张院长明确表示:洛阳市中级法院没有任何领导说本案件不开庭。直到今天许多证据,证人已经摆在陶向阳法官面前,陶大法官居然还是 说;不开庭。鉴于陶向阳法官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违反我国最新刑事诉讼法216条,222条,223条的规定,触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十条禁令的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请求陶向阳法官回避洛宁县韦耀武案在洛阳市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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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oV 发表于 2014-9-15 0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和洛宁县公检法看看今天中央电视台2013.4.8日十年冤狱谁之罪,浙江杭州再审程序,被无罪释放。做过的事,是要负责的
  人在喊冤,天在看,是黑是白洛阳中院你能公开开庭审理吗!!
  受广大网民异常关注的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下来后,至12012.12.31日上诉截止日为止有12人上诉,但是在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授意下,洛宁县公检法到处做工作,不让上诉。现在可以说在洛阳人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就因为该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于2012.2.27日已经对媒体高调宣布的案件,调子已定下,所以就是错了,也没有人敢说,典型的公权力下的徇私枉法行为。在此案一审中,起诉到洛宁县法院涉黑的有39人,但是在逃的31人。经一审判决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4人5年到1年实刑,其余29人全部不是实刑,这就足以证明审判的荒唐!!难道洛宁法院可以拿法律当儿戏吗!!??更令人遗憾的是洛阳中院也派出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上诉人张红乐,程大军等要求他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领导已经定了。群众代表多次找洛阳市中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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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 发表于 2014-9-15 05: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在喊冤,天在看,是黑是白洛阳中院你能公开开庭审理吗!!
  受广大网民异常关注的河南省洛宁县韦耀武案一审判决下来后,至12012.12.31日上诉截止日为止有12人上诉,但是在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的授意下,洛宁县公检法到处做工作,不让上诉。现在可以说在洛阳人人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但是就因为该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于2012.2.27日已经对媒体高调宣布的案件,调子已定下,所以就是错了,也没有人敢说,典型的公权力下的徇私枉法行为。在此案一审中,起诉到洛宁县法院涉黑的有39人,但是在逃的31人。经一审判决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4人积极参加黑社会,4人5年到1年实刑,其余29人全部不是实刑,在洛宁县法院一审中39人的案子,在两天匆匆忙忙审理结束。这就足以证明审判的荒唐!!难道洛宁法院可以拿法律当儿戏吗!!??更令人遗憾的是洛阳中院也派出办案人员于2013年元月31日到洛宁找上诉人张红乐,程大军等要求他们立即撤诉,还堂而皇之的说:此案就是上诉,洛阳中院也不会开庭审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群众代表多次找洛阳市中院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向洛阳市中院主管刑事的张廷刚院长做了反映,洛宁县法院在一审中有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针对洛宁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为了掩盖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非法办案的犯罪事实,不顾老百姓死活,践踏法律,鉴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洛宁群众强烈要求公开开庭审理。
  但是,今天是2013.3.24日,洛阳市中院截至为之,并没有明确说明洛宁县韦耀武案二审在洛阳市中院开不开庭,什么时间开庭,为何人民法院报2013.2.19第八版就有这样的报道:
  洛阳:服务大局谱新篇
  本报笔者 冀天福 本报通讯员 孙世良 赵 越
  2012年以来,洛阳中院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扫痞”专项行动,依法严惩韦耀武、刘惊蛰等黑恶势力犯罪,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开展“一打击两整治”专项活动,审结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1578件,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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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 发表于 2014-9-15 07: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洛宁县政法委书记张廷璞那样,没有判决,先给你定性,谁还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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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123456789 发表于 2014-9-15 09: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韦耀武家属的委托,并且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颜福民、王灏律师担任韦耀武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宁刑初字166号错误的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一案的辩护人。
  由于本律师曾经担任本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所以对案件的来龙去脉了如指掌。当广大村民得知案件已经上诉到洛阳市中级法院后,洛宁县陈吴乡、赵村乡,各村众多老干部、和广大村民纷纷到律师事务所来找到本律师,他们都异口同声的强烈谴责洛宁县法院一审的“歪理邪说”;他们都异口同声赞扬韦耀武是“村民的好书记!!”,是“孔繁森式样的好干部!!”。
  由于本案件在一审开庭审理期间,洛阳市政法委领导不辞辛劳亲临一线督战,陪同广大律师共同的“度过了两天艰难的审理活动”,所以本案件更加具有神奇“特色”。辩护人怀着忠实于法律的执业理念,认为洛宁县法院一审判决书是违背法律,歪曲事实典型的歪理邪说,
  为了保障当事人以及39位无辜农民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如下意见,希望能够与合议庭达成共识。
  一、本案件是名副其实的“毒树之果”
  洛宁县公安局违法法律,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就公然直接忽悠地球人,拉大旗当虎皮向社会发布所谓“拂晓行动”亮剑洛宁 拉开龙年除恶战幕”、 “洛宁县韦耀武涉黑团伙案件侦办情况通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2月22日凌晨,洛宁县公安局400余名民警兵分多路,雷霆出击,展开了声势浩大代号为“拂晓行动”的集中抓捕行动,对排查出的2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捂窝抓捕,其中20名犯罪嫌疑人已落入法网,目前,有1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就这样荒谬的情况下,在没有正式“立案”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实施抓捕,不分青红皂白将无辜的农民投入监狱。在没有进行侦查的前提下,就向社会撒布恐怖的虚假信息,用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就将本案件认定为“黑社会组织犯罪”;将陈吴乡韦寨村党支部书记韦耀武,以莫须有的方式扣上黑社会老大的帽子。这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肆意践踏,在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就在电视、报纸、布告等各种手段,将案件定案。
  所以,本案件就是一个“怪胎”!!!!!!!!!!
  二、“公平、正义”在洛宁县法院一审庭审形同虚设              :公然剥夺39名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本案件仅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就多达39名,其中还没有包括31名被洛宁县司法机关认定为“在逃”的人员。案件涉及“黑社会、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名。如此复杂繁琐的案件,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居然在两天之内就草率了结。这样的审理案件,岂不是草菅人命。所以,洛宁县法院开创了人民法院审理复杂刑事案件的“先河”。      。                                         本辩护人提请请求:在此恳请中级法院进行进行司法鉴定,全卷材料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