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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南通海门的的,在此向反映南通中院通中民终字0472号判决书判决不公,对我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现在不知怎么办?????
本案涉及农村房屋,在该判决书中,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这姑且不讲。该判决书中对对方施彤系城镇居民身份却之字未提,而当事人身份对本案审理又至关重要,我们对此极不理解我方在二审庭审中多次强调另一方当事人系城镇居民,另一方当事人城镇居民身份在相关材料上已有明显体现,中院却刻意避开。 《宪法》条、《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政策均认定城镇居民无权购买农村房屋,所谓的买卖也应无效。但对方当事人身份城镇居民这一要素,判决书中完全没有涉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人家都说,是施彤送钱了,不然法院不会这么判!!!!! 我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2月多了,至今仍无消息。我不知该怎么办? 请看南通中院对房屋买卖效力的解释。 完全避开了施彤的城镇居民身份,且当时施彤已有自己的房子,怎么不违反一户一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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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是王八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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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的法官,每年百姓拿多少汗水养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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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这等法官就像不遵守游戏规则出老千的赌徒,卑鄙无耻,并且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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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论坛义士,小郑法官,为民解忧,拒绝炒作。有缘请加QQ:25023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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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帖属实,南通中院的此一判决理由确属荒谬。这里的“一户一宅”应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住宅上国家确定的标准,而非城镇居民也不包括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内,这一判决理由属于人为扩大概念的范围,把甲某家亦当成了乙某家,串错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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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农村买房,其实有利于农村土地的商品化,进而有利于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诸位别忘了,当年小岗村的大包干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是滞后的,而社会现实瞬息万变,这就决定了适当偏离法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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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拆迁等原因就反悔,现在又以别人是城镇户口为由起诉,这个也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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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有些房屋买卖,买卖日期比较久远,现在因为面临省道国道拆迁,又回来说别人户口的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解除,同样是不应该的。你有本事的把整个判决书登出来,不要断章取义地弄。让大家都看看谁是谁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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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这等法官就像不遵守游戏规则出老千的赌徒,卑鄙无耻,并且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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