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韩江龙,曾用名韩龙,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西安市临潼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西安市临潼区铁炉乡岩张村李南组13号,暂住西安市未央区简家村。201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韩江龙因妻子提出离婚,并离家外出打工而怨恨女人。2010年4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韩江龙携带其所购买的小榔头到其以前去过的西安市莲湖区“新明星”歌舞厅进行嫖娼。在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不愿意付费,加之心理仇恨女人,即用其事先携带的小榔头猛击被害人张某某的头部数下,后拎走被害人的手包逃离现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4月17日,韩江龙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江龙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竟迁怒于无辜第三人,并采用暴力手段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韩江龙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唯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刑一初字第228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江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旭 代理审判员 孙 涛 代理审判员 乌新刚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 |
|
药家鑫案:
交通事故药家鑫杀人自首 韩江龙案: 预谋杀人韩江龙杀人自首 | |
|
药家鑫:无案底,初犯。
韩江龙:曾涉嫌抢劫罪,累犯。 | |
|
药家鑫案自首时间:3天。
韩江龙案自首时间:7天。 | |
|
药家鑫案杀人动机:对交通事故引起的可能难缠而杀人。
韩江龙案杀人动机:对女性仇恨而主动杀人。 | |
|
药家鑫判死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如果药家鑫比韩江龙从动机,恶劣程度来说,都较轻微。那么药家鑫被判死就不是法律原因。或者说药家鑫在法律上是不该死的。 那么,谁是杀害药家鑫的真正凶手? | |
|
药家鑫杀人,性质并没有韩江龙对无辜他人进行发泄社会危害性大,为什么在同一家法院,判决程度却反过来了?
| |
|
谁是杀害药家鑫的真正凶手?
谁是杀害药家鑫的真正凶手? 谁是杀害药家鑫的真正凶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