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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将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本院认为”发上来,看看法官是怎样制造出天下奇闻、让司法蒙羞的判决!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邵中民一终字第4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易梅诉请要求被上诉人唐伟安作为雇主对其所受之伤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易梅香与唐伟安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合同关系,唐伟安是否应当作为雇主对易梅香承担赔偿责任。从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定义和区别来看,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手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也就是说,承揽关系的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手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交由他人进行。结合本案事实来看,易梅香为唐伟安从事木材检尺工作,其工作并不是纯粹的提供劳务,付出的不主要是劳动力,而是具有技手术含量的工作,且唐伟安也是指定由易梅香完成,该工作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一审认定唐伟安与易梅香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的认定与事实相符,并无不当。易梅香上诉要求唐伟安承担作为雇主的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230元,由上诉人易梅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文革 审判员 欧阳叙富 代理审判员 彭淑婷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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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传票通知我定于2008年7月16日上午8:30时开庭。由于我瘫卧在床不能起身,只得委托我丈夫及律师在开庭前一天租车行程200多公里,在山区蜿蜒不平的道路上顛箥5个多小时赶至邵东县。可在开庭前夕,受理此案的独任审判员赵双石却突然告知说:“开庭日期已改为8月20日,下次再来吧。”法官明知我家居异地路途遥远,却无由改变开庭日期且不予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我。这种无视受害人的利益、极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和渎职失职行为,造成我租车、住宿、伙食及误工等损失近2000元,致使我本已为治伤而一贫如洗的家庭经济上雪上加霜。此前,法官违反有关受理规定,没有送达被告的答辩状给我,没有告知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是谁。
原来,一审法院独审本案的法官赵双石从一开始接手案子时,就玩弄着坑害当事人的手法,故意拖延、刁难我,欲想在经济上、时间上和精神上来耗夸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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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和邵阳市两级法院法官自知枉法裁判,理亏,可他们都把责任推给了湖南省高级法院。
邵东县法院一民庭领导严词厉色地说:“你申诉到哪里都没用的,直接告诉你,你的案子是省高院有人同意我们判决为承揽合同的。” 邵阳中院审判长袁文革在本案开庭后,去宾馆接受被告请吃时对另一位法官说:“我知道易梅香确实冤,但我只能维持原判,是省高院有人帮老板打过招呼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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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邵东县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庭审后,独任审判员赵双石为了自己推责任,说:
“我知道你受害了,吃了大亏,我帮你找唐老板做了好多工作,叫他赔偿你,可他就是不愿意赔,我也没办法。 我知道你要上诉的,我与中院袁庭长说了好几次,要求她改判,她也答应的,哪知道她最后又没有改判,你怪不得我呀! 你看,我还判退还你一半诉讼费,袁庭长一分钱诉讼费也没退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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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中院承案的审判长袁文革在法庭调解时找我说:
“我劝你马上撤诉还来得及,我还可以退还你一半诉讼费。你今天不撤也行,我给你两天时考虑,你不撤诉我就维持原判,诉讼费一分也不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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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如果是我说假,五雷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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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能把一审判决书发出来看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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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办法信访,但一定要低调,两会后信访会比较容易点。注意。一定要低调!不要让太多人知道你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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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感谢邵阳市中院本案代理审判员彭淑婷在法庭的公道!
彭淑婷法官在审判长袁文革明确表示要以我的劳动“有技手术含量”欲行判决为承揽合同关系时,当庭表示不平,并说:“如果这样的案子说有技手术含量就判决为承揽关系的话,除非世上不存在还有雇佣合同关系了,在外面公司、厂子打工的都是有技手术性的工作,难道就都是承揽了?” 彭淑婷法官一番公正的话,令人感动。说明正义的法官还有,只是正不压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