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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赤裸裸的枉法裁判,连遮丑布都不要了,可见枉法的法官到了最疯狂的地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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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中的雇佣关系在本院认为中怎么变成承揽了?
被告唐伟安自己也没有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 呀! “被告唐伟安辩称:1、原告称3年来被告唐伟安雇请原告的事实不符。出事当天唐伟安也没有与易梅香形成雇佣关系。2、唐伟安向买方购买木材,货到付款,运货出事的车是卖方租用的,与唐伟安无关。3、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故被告唐伟安申请追加李南辉为被告。故请求驳回原告易梅香要求被告唐伟安赔偿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唐伟安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何龙光调查笔录,旨在证明装车的人归卖方李正勇请,装车和检尺的完工后坐顺风车或自行回家。 2、证人陈良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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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这些“法官”把事实明朗的雇佣关系违心枉判为难道说是对法律“误解”吗?..。
这些的“手笔”只能说明这些“法官”此地无银三百两!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不说,而且还造成法院的公信力锐减!驱正扶邪,于心何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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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苦梅姑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不屈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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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伟安向法庭提交的两份证据仅仅证明受害人易梅香是“坐顺风车回家”。就凭这一点你法官就能判决原、被告是承揽关系了?为什么被告自己都证明不了是承揽关系?为什么被告自已都拿不出证据来否认是雇佣关系?这充分说明被告唐伟安与原告易梅香建设的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在铁的事实面前承认了自己与原告是雇佣关系。本案被法官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只能说明法官不是依法办案,而是采取强盗逻辑思维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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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双方必须要以证据来证明。看来楼主提供的判决书中,被告方并没有提出自己主张是承揽关系,更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双方是承揽关系,判决书上的承揽关系关系从何而来???……只有打十万个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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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曰:
邵阳“法官”荒唐多,雇佣承揽分不着; 臆想妄断谁之过, 水牛生蛋马长角!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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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曰:
枉法裁判民奈何?是非曲直敷衍过; 偏者有“理”屈者受,正义难伸向谁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