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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无耻之畜,只有用唾沫来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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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枉法判决,不仅仅是对受害当事人或一个家庭带来不幸,还会引起更多人对社会、对法院产生“仇恨”感。枉法判决严重腐蚀和破坏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毁坏的是社会公信力。枉法判决的法官,其恶过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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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决书上“查明事实”中也清楚写道“查明材积检尺由买方请人,被告唐伟安请来原告易梅香检尺”、“事发后被告唐伟安支付易梅香工资100元、医药费5000元”。“请来易梅香检尺”、“付易梅香工资100元”这不是很明显的雇佣劳务关系吗?最后法官却使出移花接木的手段将“检尺” 认定成“检测承揽关系”,这是本案的重要错误。
“检尺”不等于“检测”。 原告易梅香所干的工作,就是与被告同用一把卷尺,各拉卷尺的一头,丈量每一根杉原条的长度,这就是当地称之为“检尺”,实际上原告易梅香就是被告唐伟安请来的一个帮工。这种“检尺”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检测”。而“检测”,是必须具备检测设备和仪器,检测或测试的结果是:特定事物是否存在质量、性能、功率、安全等问题。同时,承揽“检测”事宜的检测人员或单位必须具有检测资质。 易梅香是一名山区林场女工,一无“检测”资格,二无“检测技手术,三无“检测”设备,与被告唐伟安也就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检测承揽合同关系”。况且唐伟安是去边远的山寨购买已砍伐、晾干的杉树原条,属社会上买卖生意交易,只需请人帮助做“检尺”工作,根本就无须“检测”质量。 是否不分,颠倒黑白,枉法判决,法官你扼杀了当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扼杀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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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不公,天理难容!
法官“违纪违法行为”: 1、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错不纠”; 3、“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将错就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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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看来你与苦梅深受法宦之苦,同病相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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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好听啊,比阿娇说还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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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这些“法官”对一案的牛头不对马嘴判决,实在是颇具似是而非的“色彩”
就好似当年有个别的城里人下乡把麦苗、韭菜混为一谈!即法官与公信分裂一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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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 我被老板请去协助做木材检尺,所有知道的人都懂得是雇佣关系,就是法官装聋作哑“不懂”,装模作样胡审乱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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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机是卖方老板临时雇请的,司机作为打工的是无法阻止买、卖双方老板强求超载的决定的,这说明司机没有明显的过错,本案如果让司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并非司机安排我坐他的车往返,而是雇主指示并带我一起乘坐货车来回的,又有哪个司机拒绝货主老板随车返回呢? 3、我是无事故责任的受害人,但如果我起诉司机,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标准赔偿的。 所以,我以雇员人身损害诉诸于法院,请求雇主承担我的损失,是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 综上情况,加之我没有起诉司机,法官判司机承担责任也就很为难了。一边是为难,一边又要为雇主老板完全开脱赔偿责任,那么最好欺骗、最好压制的就是我这个平民百姓了,于是,审判权力在我法官手里,判你个“承揽关系”老板没有赔偿责任,你小老百姓去喊天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