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飞wjkd龙在天 - 

这些法官是怎样制造出冤假错案的?我有多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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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wie2hs1k 发表于 2013-1-17 14: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无耻之畜,只有用唾沫来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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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人 发表于 2013-1-18 0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枉法判决,不仅仅是对受害当事人或一个家庭带来不幸,还会引起更多人对社会、对法院产生“仇恨”感。枉法判决严重腐蚀和破坏了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毁坏的是社会公信力。枉法判决的法官,其恶过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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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爱我 发表于 2013-1-19 07: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在判决书上“查明事实”中也清楚写道“查明材积检尺由买方请人,被告唐伟安请来原告易梅香检尺”、“事发后被告唐伟安支付易梅香工资100元、医药费5000元”。“请来易梅香检尺”、“付易梅香工资100元”这不是很明显的雇佣劳务关系吗?最后法官却使出移花接木的手段将“检尺” 认定成“检测承揽关系”,这是本案的重要错误。
    
  “检尺”不等于“检测”。
  原告易梅香所干的工作,就是与被告同用一把卷尺,各拉卷尺的一头,丈量每一根杉原条的长度,这就是当地称之为“检尺”,实际上原告易梅香就是被告唐伟安请来的一个帮工。这种“检尺”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检测”。而“检测”,是必须具备检测设备和仪器,检测或测试的结果是:特定事物是否存在质量、性能、功率、安全等问题。同时,承揽“检测”事宜的检测人员或单位必须具有检测资质。
    
  易梅香是一名山区林场女工,一无“检测”资格,二无“检测技手术,三无“检测”设备,与被告唐伟安也就不可能建立法律上的“检测承揽合同关系”。况且唐伟安是去边远的山寨购买已砍伐、晾干的杉树原条,属社会上买卖生意交易,只需请人帮助做“检尺”工作,根本就无须“检测”质量。
    
  是否不分,颠倒黑白,枉法判决,法官你扼杀了当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扼杀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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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7qq 发表于 2013-1-21 00: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不公,天理难容!
  
  法官“违纪违法行为”:
  
  1、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2、“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错不纠”;
  
  3、“再审处理后的再次反复”、“将错就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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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oya503idk 发表于 2013-1-21 13: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看来你与苦梅深受法宦之苦,同病相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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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qing9 发表于 2013-1-22 03: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好听啊,比阿娇说还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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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jiankangqd 发表于 2013-1-22 17: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邵阳市这些“法官”对一案的牛头不对马嘴判决,实在是颇具似是而非的“色彩”
  就好似当年有个别的城里人下乡把麦苗、韭菜混为一谈!即法官与公信分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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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YY 发表于 2013-1-23 20: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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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细雨 发表于 2013-1-24 1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
  ============================
  我被老板请去协助做木材检尺,所有知道的人都懂得是雇佣关系,就是法官装聋作哑“不懂”,装模作样胡审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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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发表于 2013-1-25 0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司机是卖方老板临时雇请的,司机作为打工的是无法阻止买、卖双方老板强求超载的决定的,这说明司机没有明显的过错,本案如果让司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2、并非司机安排我坐他的车往返,而是雇主指示并带我一起乘坐货车来回的,又有哪个司机拒绝货主老板随车返回呢?
  3、我是无事故责任的受害人,但如果我起诉司机,是不可能得到法律标准赔偿的。
  所以,我以雇员人身损害诉诸于法院,请求雇主承担我的损失,是法律规定非常明确的。
  综上情况,加之我没有起诉司机,法官判司机承担责任也就很为难了。一边是为难,一边又要为雇主老板完全开脱赔偿责任,那么最好欺骗、最好压制的就是我这个平民百姓了,于是,审判权力在我法官手里,判你个“承揽关系”老板没有赔偿责任,你小老百姓去喊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