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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铁证如山,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法官杨路竟敢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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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bsc 发表于 2013-2-25 01: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不在现场的当事人”,什么叫胡说!
  黄春玲,为高秀芹工作所在苏铁物业在淮海工学院的经理。
  
  
  
  到帽子的年纪大点的即为黄春玲本人,在校园内无视校园安全,疯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在院落隔离带树行中
  
  
  
  小法官怎么这样心手术不正,恶心加无能,害国害民,怂恿刁民,不维护法律尊严的法官有何尊严,是上访者众的渊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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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chun5705 发表于 2013-2-25 07:3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秀芹骑电动自行车在我左侧从墙角快速蹿出,我能躲过被其撞成重伤已实属万幸。
  
  
  
  事故发生后,我和自行车还未出墙角拐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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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曲2000 发表于 2013-2-25 13: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的过程中,原告高秀芹方仅有一个象征性律师,只乱讲、撒谎了几句,其他都是小法官的,我方证据材料充实,但由于是黑法官事先预谋好的,告我12万,55开披着法律外衣诈我个6万左右!因为开庭前,法官就说55开,所以庭审、证据都没用,一切都在黑法官的掌控之中。后面在慢慢说,杨小法官、杨老法官、高秀芹丈夫杨祖林的二哥的关系,他们都是淮海工学院所在花果山乡这么个小地方的熟人关系。
  新浦区法院黑法官判了,到连云港市中级法院跟他们是上下级关系,法官都认识,相互有交情,上诉难不!一个小法官对这些很是精通。
  法治社会,而不是法官社会!!一切都要透明,社会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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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小百合 发表于 2013-2-25 19: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交警对高秀芹的询问笔录的27个问答按~顺序编号,以的回答为事件的梗概骨架,按照的顺序,即可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并且同现交警的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相吻合。
  同类案件,都有各自的细微的差别,而这些细微的差别,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同原因。同类案件,因为发生原因的不同,处理的结果自然就不同,所以上诉至中级法院,请求审理、查明案情,依法公正处理,还我清白。对的分析,可以推断车速、行驶路线等关键细节。事件发生时的真相还原如下。
  一审原告在校园内无视校园通行安全。“我是骑电动自行车上单位上班的,我骑电动自行车沿海工学院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2010年4月16日中午12时20分许”,“到计算机楼前”,因“走那个地方比较近”,“在楼的拐角处,互相看不见”,“当时没考虑到”有车辆会从院落里出来,就“由南向东北斜插”计算机楼前院落,”,突然“发现了”院落内“一个男子正好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反应过来就“相距很近,也就米把远”,在“淮海工学院内计算机楼前”,“双方车辆在拐角东一点点” “结果就撞一起去了”。采取“刹车的,并且右躲的”措施,电动自行车“刹车很好”,“我在撞后就摔倒了”,电动自行车刹车导致右侧翻,高秀芹被重重摔在石板地面上,电瓶车又重砸在右小腿上,就是这样“因交通事故受伤”,右腿肿胀,过了好多日子消了肿,才能做手手术。
  
  
  由“刹车的,并且右躲的”推断:
  1、原告发现被告,是反应过来,就“相距很近,也就米把远”
  结合“发现了”被告接近交汇点,在原告的前方,不在原告右方。“相距很近,也就米把远”,是原告发现被告,反应过来后,相距米把远,如果是看到就相距米把远,就没有“刹车的,并且右躲的”机会。
  2、原告发现被告时还在墙角以南,未出墙角
  原告由南向东北斜插,在墙角附近发现被告时,原告还未出墙角;如果出了墙角,就会发现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是来自其右方,不会右躲。“发现了”时被告在其前方,“右躲时”被告在其左方,也就是说,在原告从发现被告到采取右躲事件过程时间,距墙体约5米远,急于躲避逃命的被告还逃不过一个自行车长度的距离。
  3、原告行驶违反常理,在墙角处距离墙角很近,是贴近墙角由南向东北斜插行驶
  与“当时没考虑到”有车辆会出来相佐证。没有考虑到有车辆会从院落里出来,斜插时,距墙角很近,就无法看到右方车辆,没有在右方留有足够的反应空间。原告这种的违反常理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4、被告并非“未尽到注意义务”
  原告无视通行安全,贴近墙角斜插行驶时,被告刚行驶到交汇点附近,在原告的前方,并在第一时间首先看到原告贴近墙角向被告斜冲过来,紧急躲闪,逃命。并不是一审法官所认为的“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是对于原告这种违反常理的在校园里的野蛮骑行,防不胜防,能侥幸勉强避开,已经万幸了。这个交汇点是一个非正常的交汇点,深入到被告正常行驶的线路上,在墙角以东数米远,责任自明,是非昭然。
  
  本不想与受伤者理论,然刁民想双吃一方面从苏铁物业恶钱,一方面找到黑法官途径达到依托法官讹诈我。黑法官收受钱财,利用法院潜规则达到其目的。
  
  法治社会,不是法官为恶的社会。实属法官无能,危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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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 发表于 2013-2-26 01: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十三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四、《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第八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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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小猪去散步 发表于 2013-2-26 06: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就是法官社会,法官任意说瞎话你到哪一级都告不了他们。不敢说了我昨天被城市论坛封杀了一个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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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雪寻相思 发表于 2013-2-26 12: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对号入座,上诉被告、一审原告高秀芹对事故的发生符合如下规则及其所确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4        国条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38        省条第37条        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4        国条第44条第2款、省条第38条        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46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缺失型行为
  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
  147        法条第58条第2种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170余条,我没有一条有责任,次要责任都没有。这符合了解事发现场的人观点和意识。
  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一目了然。若高秀芹单位苏铁物业能尽到关怀、其家属不闹不恶、守着本分,我这里万了八千、甚至二万同情她一下,如果他家真穷。事实上城市边的农村情况大家也清楚些。
  就是讹诈,打官司也是讹诈,这题材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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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gyg425 发表于 2013-2-26 18:4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浦区法院黑法官,不顾事实证据,违背民事调节为主原则,乱引法条随心乱判,让我赔付近6万元。不服,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正在权衡,结果我还不知道。
  现阶段的中国依法治国乃是法官治国也,无道理、无法律可讲,法官至上乎?
  什么样的结果你的忍着。但有忍得下的,也有忍不下的。关于法院、法官的事就不少。
  
  法官你要俯下身子,真正践行法律为国办事,切实为民,那才像回事。这是不难,无非是一个要讲理,一个要讹诈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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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che3599 发表于 2013-2-27 0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邹瑾律师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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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兮丶 发表于 2013-2-27 06: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秀芹右转弯、未减速慢行,“当时考虑到有人外出”,等发现要撞上别人了,采取“刹车的、右躲的”措施,导致右侧翻,多处受伤,只能说明其速度快,无视校园通行安全.
  新浦区法院判决书中,注明的多处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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