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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第二批同案案件还没结案,就执行了五案拖欠的所谓“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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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禅城法院不管第二批同案件还没结案,就执行了五案拖欠的所谓“物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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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7日的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焦点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物业合同关系,。。。。。。该局复函明确涉案小区第一、二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登记情况,是由登记名册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代表涉案小区业主与长信物业公司签订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故涉讼物业服务合同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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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的是,本案无照“物管”由始之终诉求的是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物管费,而原审法院查明,行政复函内容:“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2006年12月2日成立,并于2006年12月19日在。。。。。。局办理了业主委员会备案手续,。。。。。。业委会任期为三年,即至2009年12月2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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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涉讼物业服务合同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性。”因为没有客观证据所以用形式合法来结案,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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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高手结案,但不合法,不能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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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焦点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物业合同关系,”审了一年明知是欺诈经营,明知没有物业管理合同,没有客观主要事实证据,却弄个行政复函来代替主要证据,再来个“形式合法”结案胡弄维权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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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审法院到佛山中院,多次对维权业主书面申请审查业委会的合法性和调取案件主要证据的书面要求没有给予书面答复情况下就开庭审判,严重违反司法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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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出示“形式合法”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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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湾维权业主求助城市论坛网友支招,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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