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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忠 201279 16:27:00 人间自有浩然正气,伴日月运行,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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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忠 201279 16:27:00 此案是淄民字2011第291号案,已经庭审五次。历时近两年未果。被告同时用三份同一日期,同一标的物,不同标的额,合同内容虚假且相互矛盾的无效协议对抗。没有形成合法的证据链。从法律角度已是完完了。只因有些官员干部被他们绑架到战车上,本人弱势。是此案公安机关未立案,法院迟迟未判的因素之一吧。水好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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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忠 201279 16:27:00 这伙强盗破门撬锁抢劫了我的家。掠夺财物,阴险的控制,持有和企图恶意使用被霸占的公章,账册和原始票据。湮灭不利证据,开始伪造,拼凑了呈堂供证。是谁给的胆子!!这才是本案值得思考问题之一。伪造了合同,编织了一张阻扰刑律的网,堂而皇之的老鼠吃猫了。问题是;1,我如何固定证据2,司法机关不立案,该证据的固定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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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安机关未立案,我无法受到刑律的保护,最基本的人权没有保障,颠沛流离。我不死,很多人心不安。他们做到这些事,不给我丝毫生存空间。担心时效才迫不得已提起民事诉讼。法庭庭审五次,被告的假买卖合同已被我的十一份书面证据和被告自己出示的三份合同相互矛盾的破绽所推翻,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反倒成了诈骗我的有利证据。法院迟迟不判;1我的理大,对方势大。2虽然民事立案却刑案无疑3对方缠诉拖时间巩固犯罪成果及再为重新伪造编制证据争取时间4典型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5有内奸掣肘在审委会乱搅6该案在本地影响巨大波及政治思维7犯罪手法超前法律滞后了。
无论何因,诉讼期限的规定还是要遵守的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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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律是弱势群体救命的最后一根稻草,法律是老百姓安居乐业的最后的心理平衡。政法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对社会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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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好。社会稳定是人民的福祉,是民族复兴的条件啊。但不能让坏人钻了空子。维护的是人民的稳定,不是违法乱纪者的稳定。彰显法律公正就是最好的维稳。恶人如果逃脱法律的惩罚,是维稳官员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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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怀疑阴阳案的真实性,可以理解。若非本人亲身经历,就是打死我也不会相信啊。看来,我得拿出点东西来佐证一下了。发生在中国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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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案子里,公证处的档案作假,农村信用社协议造假。工商局的执照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数份营业执照,被告合同造假,个别单位出了假证明,,,,不要再说了吧。再不说命都没了。容我表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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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十几份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有大家来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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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证据;一,黄家铺镇政府59号文件。二,黄家铺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与 村民崔远忠签署的贾村瓦厂购买协议。三,刘兵与崔远忠签署的承包租赁协议。四,金威瓦厂营业执照。五,崔远忠与胡明姬签署的贾村瓦厂租赁协议。六,崔远忠与刘兵签署的窑炉返修费用的协议。七,刘兵出具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证明。九,刘兵和胡明姬签字的赢光公司财产明细表一份。十,公证处档案一份。十一,三方贷款转让租赁费偿还的协议、、、、被告的证据;一,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160万元。二,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230万元。三,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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