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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怀疑阴阳案的真实性,可以理解。若非本人亲身经历,就是打死我也不会相信啊。看来,我得拿出点东西来佐证一下了。发生在中国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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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案子里,公证处的档案作假,农村信用社协议造假。工商局的执照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数份营业执照,被告合同造假,个别单位出了假证明,,,,不要再说了吧。再不说命都没了。容我表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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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十几份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有大家来评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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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证据;一,黄家铺镇政府59号文件。二,黄家铺镇贾村村民委员会与 村民崔远忠签署的贾村瓦厂购买协议。三,刘兵与崔远忠签署的承包租赁协议。四,金威瓦厂营业执照。五,崔远忠与胡明姬签署的贾村瓦厂租赁协议。六,崔远忠与刘兵签署的窑炉返修费用的协议。七,刘兵出具的买卖协议无效的证明。九,刘兵和胡明姬签字的赢光公司财产明细表一份。十,公证处档案一份。十一,三方贷款转让租赁费偿还的协议、、、、被告的证据;一,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160万元。二,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230万元。三,购买协议一份。标的额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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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前边的那些文字证据,第一印象是乱,就是乱麻一团。其实并不乱。他们设计的局。只有俩字;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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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各位了解,我准备把前边双方的证据阐述一下,希望大家有个客观的评价。我曾向法官提出双方测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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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证据1黄家铺镇政府59号文件的内容,证明崔远忠取得贾村瓦厂经营权同时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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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证据2,贾村村民委员会与我签署的贾村瓦厂拍卖协议。该证据证明崔远忠合法取得贾村瓦厂所有权,产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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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忠 20120710 2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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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远忠 20120710 21: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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