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麟X5混口饭吃
沙发,先自己顶一下 | |
@威麟X5混口饭吃
时间太晚了,明早开始发各种证据及上访中的细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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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偷偷狠捅了魏昶一下,我想其中肯定有诈,就更加认真看手里的文件,这时孙警官一把从我手里抢走了所有文件,并且说:啥都能给你看啊!!。我说对我的处罚决定,不给我??!!不给我看??!!孙警官说,到了拘留所再给你!!就这样把我带出了派出所,送进了拘留所。就这样我在不知道自己还有权在60天内复议或三个月行政诉讼权的情况下,被骗进了拘留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孙警官作为一名执法者,却就是这样不惜一而再,再而三的违反法律,刻意的非法把原告送进了拘留所!!这已经超出了违法范畴,而是犯罪!!望法院依据本诉状所提到的各条法律,依法转送检察机关。 ,被告以原告在北京西城区有违法行为,为前提,拘留被告。请法院向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调去取本人有无违法记录!!加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法院调取。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说明原因。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给予原告拘留10天的处罚。那就先看一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学、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请法官对照一下,那条证据或闻讯笔录能证明本人扰乱....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并且还是聚众实施前款行为,还得是首要分子..。才能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站前公安分局渎职枉法透顶!!!!根据第条所列的《警察法》,《治安处罚法》及《行政诉讼法》严肃查处!! ,被告违法拘留原告十天。并为取证,上诉耽误数天。造成本人误工费4000元。本人所养的花卉一百余盆,原打算三天之内从北京回来在浇水原告从北京被截访回南湖派出所,被软禁一天,直至后半夜两点才送至拘留所。等到警察通知家人来看本人时,已是六七天了,有三十盆花卉被干旱死。其中不乏名贵品种—蓝莓,龙吐珠,檀香木等价值4000余元。依法判令被告非法拘留原告,造成原告及其父母家人,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依法赔偿,3万元 依法判令被告因非法拘原告,使其失去自由10天,,无法进行股票交易,造成2万余元的损失,进行赔偿 依法判令因被告非法拘留,给原告在亲戚,朋友,同事,同学中造成极其恶劣影响,名誉受到极大伤害,赔偿原告名誉权,人格尊严权,2万元 被告站前公安分局及建丰办事处。连续多日在我住所楼下监视居住,出路跟踪监视,非法截访,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在小区内邻居不明就里,原告的名誉和人格权受到极大伤害,望法庭据此判令被告赔偿2万元,并解除监视 判令被告在本地区知名媒体上对原告公开道歉,恢复一定的名誉 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学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解除拘留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注:有关赔偿方面的证据,原告在开庭时,一并提供。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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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站前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的音视频证据,暂时没发,
马上出去,有急事.... 回来接着发..。站前法院,中级法院,站前区政府动迁办,....等等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 |
呼吁国人坚决抵制非法进驻小区的物业企业,依法拒绝向其支付物业费。
未经小区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企业被判合法,详情关注我的博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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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不怕,怕的是怎么用证据依法纠正找回尊严!!
如果你是正在为冤假错案而处于迷茫的人,不妨请你在互联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维权案例”,可以了解很多真人实情的维权成功案例,或许可以帮你破解社会现实,解决冤假错案问题,找回你的生存与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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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兴汉主任
及站前区法院赵英姿庭长违法渎职的控告 举报人: 耿岩, 性别:男 ,1968年11月06日生 ,汉族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无 业 ,住营口市站前区健康里8—22号 。身份证号:210802196811062057 。电话:18640759377 。 被举报人: 1,营口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刘兴汉法官 2,营口站前区法院行政庭赵英姿庭长 耿岩因营口市站前区政府征收房屋及其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服营口市站前区法院 2013年10月12日营站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及上诉状递交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上诉 至今 ,8个月,也不判决,只告诉上诉人一句话,等他电话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6条和第18条,及《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40条,并《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 现把两级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渎职枉法行为向营口市纪委监察局控诉如下: 一,1 ,2013年9月4日,我到站前法院递交诉状开始,赵英姿庭长就是百般推脱不受 理在 我的据理力争下才勉强收了诉状,但却坚决不给开回执单--违法。在其后,快开庭了,我要求提供被告提供的证据 。 赵庭长先是说只能到法庭上才可以给我看!!..汗。 在我据理力争下,才允许我在法院内看看,且不准许我复印,带回家研究。!! 被告共计提供了25份书面证据,其中并没有三部委的批文,政府拆迁先决条件就是一定要有市发改委的批文,建委的批文,及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但被告只能提供出以上3部门的情况说明,而且说明只有一句话,且仅有一句话,大概意思:我们知道“关于‘百脑汇’项目”..。汗!!这样连批文都不具备的拆迁,是多么可怕的非法拆迁啊!!!!不知哪位‘领导’会为这么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证据5和证据8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瑕疵,同时也反过来证明被告连最起码的被拆迁人全体大会都省略了!!其证据12,征收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指出了此次拆迁缺少法律依据!!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据,法官在开庭前一分钟,同意被告把这些及原16条证据证据全部撤掉,只剩下几乎无关紧要的一些证据!!令人发指啊..。并被区法院采纳庭审后依然不予许我复印证据。拆迁行政诉讼的过程,对原告实际就是收集平时看不到的一些有用证据的过程,被告连必须提供的三部门批文都没有,一审法院竟然能判决被告胜诉!!一审法院连被告提供的证据都不准复印!!。这还是法治国家吗??!!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2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性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记录,可是被告从没有找我谈过,何来记录!!造假!!并且这份潦草如小儿涂鸦的记录均无我的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 盖章。就是这样一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成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证据!! 3 ,在一审当天,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得知被告在完全没有合法的三部委批文前提下就非法拆迁,我就要再次起诉被告,然一审法院赵英姿法官以原告已经正在起诉被告,就不能再起诉了,问他哪条法律规定的,她也说不出来....咳。竟然违法不受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8款和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规定,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4条,第43条,第83条。应依法追究主审法官赵英姿的法律责任 。 二 。1 ,同年10月28日上诉到营口中级法院 ,可是直到2014年1月15日才收到传票!!《行政诉讼法》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在收的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3条,也作出明确规定。可是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吕兴汉直到第3个月才给我下传票!!枉法!!。 2 ,《行政诉讼法》第48条:经人民法院2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吕汉兴法官为达到庇护被告的目的,于1月15日给申诉人妻子同时下了两张传票,分别为2014年1月20日9时和2014年1月21日9时开庭的传票!!。营口中级法院的法官违法乱纪至此种程度!! 3 ,在下传票前,吕兴汉法官和我的通过1次电话,电话里吕法官的说词,任谁听了也不敢和一位中级法院的主任法官联系在一起。“什么四百多户动迁的咋就你一户起诉..。就你聪明啊,别人都傻啊??!!”“什么下星期一早上九点你来法院开庭,不管啥事你不来就判你输了。申诉人问:你连传票都没下,你就能判了??!!吕法官回应说,现在法律改了,不用下传票就可以判了了!!!!!!!!!!” 4 ,在2014年1月20日的庭审期间,吕法官极力维护被告,甚至不惜在法庭上向申诉人吼:‘我姓吕的就这么驴,在这就不让你说话了!!’。‘征收合不合法,它也是开始征收了’。 5 ,庭审临结束时,审判长问申诉人需要调解吗??申诉人回答不需要。审判长讲了一些调解对当事人的有益处候,申诉人同意了调解。-------退庭后,申诉人查了《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第67条规定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才可以适用调解。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此,即使行政案可以调解,也已数倍的超时了!!!!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9款和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2条和第20条规定,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51条,还有《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134条,应依法追究吕兴汉法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1,根据以上可见营口市法院系统的混乱,恳请营口市纪委监察局依法依纪介入办案。 2 ,另:请贵部门在法纪规定的时限内给与答复和沟通,如对贵部门审理不满意,我好进一步向上一级机关继续控诉。 此致 营口市纪委监察局 控告人: 年 月 日 附:1,拆迁行政诉讼状,一份复印件 2,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营站行初字第00011号。一份复印件 3,上诉确认单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收据。各一份复印件 4,拆迁行政诉讼状。一份复印件 5,中级人民法院,同一日下达的,连续两天开庭的两张传票。复印件2份 。 6,房屋征收笔录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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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征收人找借口----被征收房屋没窗没门,工作人员以为达成协议搬走,就给拆了,等)。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被检举人不尊重法律还表现为:一审和二审中被告均未到场。 ,被检举人在征收过程中,一直暴力手段逼迁。被拆的八栋楼均是还有住户就拆成半 拉楼了!!极其危险!!严重违法!!还有在住户楼下建临时厕所!!。 这些都有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3条第1,2款: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根据《中国[非法关键词已被屏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二,根据以上,可见营口市站前区政府在拆迁和社会管理混乱,违法违纪,恳请营口市纪委监 察局依法依纪介入办案。 另:请贵部门在法纪规定的时限内给与答复和沟通,如对贵部门审理不满意,我好向上一 级机关继续举报。 此致 营口市纪委监察局 控告人 : 年 月 日 附: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复印件1份 2,评估权利告知书,复印件1份 3,各种照片证据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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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 耿岩, 性别:男 ,1968年11月06日生 ,汉族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 ,无业 ,住营口市站前区健康里8—22号 。身份证号:210802196811062057 。电话:18640759377 。 申诉人:耿岩,因营口市站前区政府征收房屋及其下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不服营口市站前区法院2013年10月12日营站行初字第00011号判决。及申诉状递交的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上诉 至今8个月,既不判决也不调解。现提出申诉,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营口市站前法院营站初字第00011号判决。 2 。针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拖延,渎职不作为,恳请高院对本案进行提审。 3 。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定营口市站前区政府下达的非法予以撤销。并进一步判定站前区政府此次征收行为就是非法的!! 4 。判定被告承担一,二审费用。 5 。判定被告赔偿在此次骇人听闻的非法拆迁中给原告造成的所有重大损失。 申诉的事实理由: 一 。一审法院赵英姿法官的判决,通篇牵强附会,无半点法律依据,概括起来就一句话,站前区政府可以是拆迁主体,所以拆你的房子,给你下《征收补偿决定书》 ,就是合法的!! 1 ,首先,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一共提供了25份书面证据,但赵英姿法官只允许我在法院里看看,不准复印带回去研究!!这些证据中存在大量的瑕疵,甚至是不能成为证据的证据!!如证据第1.第2.第3条是建委及发改委和国土局三部门关于这个‘百脑汇’项目的情况说明,政府拆迁先决条件就是一定要有市发改委的批文,建委的批文,及国土局的土地使用证。但被告只能提供出以上3部门的情况说明,而且说明只有一句话,且仅有一句话,大概意思:我们知道“关于‘百脑汇’项目”..。汗!!这样连批文都不具备的拆迁,是多么可怕的非法拆迁啊!!!!不知道营口市站前区委蕫书记和李区长会否为这么大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其提供的证据5和证据8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瑕疵,同时也反过来证明被告连最起码的被拆迁人全体大会都省略了!!其原证据12,征收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明确指出了此次拆迁缺少法律依据!!然而就是这样一份证据,法官在开庭前一分钟,同意被告把这些证据全部撤掉,只剩下几乎无关紧要的一些!!令人发指啊..。庭审后依然不予许我复印证据。拆迁行政诉讼的过程,对原告实际就是收集平时看不到的一些有用证据的过程,被告连必须提供的三部门批文都没有,竟然还能判定被告胜诉!!一审法院连一张违法的情况说明书都不准复印!!。这还是法治社会吗??!! 2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下发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性的唯一证据就是被告提供的房屋征收记录,可是被告从没有找我谈过,何来记录!!造假!!并且这份潦草如小儿涂鸦的记录均无我的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 盖章。就是这样一份法律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证据的证据,成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证据!! 3 ,在一审当天,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得知被告在完全没有合法的批文前提下就非法拆迁,我就要再次起诉被告,然一审法院赵英姿法官以原告已经正在起诉被告,就不能再起诉了,问他哪条法律规定的,她也说不出来....咳。竟然不受理!!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8款和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规定,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4条,第43条,第83条。应依法追究主审法官赵英姿的法律责任 。 二 。1 ,同年10月28日上诉到营口中级法院 ,可是直到2014年1月14日才收到传票!!《行政诉讼法》第60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上诉案件,应在收的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是二审法院的主审法官吕兴汉直到第3个月才给我下传票!! 2 ,《行政诉讼法》第48条:经人民法院2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吕汉兴法官为达到庇护被告的目的,于一月十五日给申诉人妻子同时下了两张传票,分别为2014年1月20日9时和2014年1月21日9时开庭的传票!!。营口中级法院的法官违法乱纪至此种程度!! 3 ,在下传票前,吕兴汉法官和我的通过次电话,电话里吕法官的说词,任谁听了也不敢和一位中级法院的主任法官联系在一起。“什么四百多户动迁的咋就你一户起诉..。就你聪明啊,别人都傻啊??!!”“什么下星期一早上九点你来法院开庭,不管啥事你不来就判你输了。申诉人问:你连传票都没下,你就判了??!!吕法官回应说,现在法律改了,不用下传票了!!!!!!!!!!” 4 ,在2014年1月20日的庭审期间,吕法官极力维护被告,甚至不惜在法庭上从申诉人咆哮:‘我姓吕的就这么驴,在中级法院就这么好使,你爱哪告去,在这就不让你说话了!!’。 5 ,庭审临结束时,审判长问申诉人需要调解吗??申诉人回答不需要。审判长讲了一些调解对当事人的有益处候,申诉人同意了。-------退庭后,申诉人查了《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于调解。第67条规定受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此,即使行政案可以调解,也已数倍的超时了!!!!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2条8款和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规定,或《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4条,第43条,第83条。应依法追究主审法官吕兴汉的法律责任 。 8 ,根据以上,可见营口市法院系统的混乱,恳请贵院提审本案,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第四第五第六条,再请贵院提审本案。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1,拆迁行政诉讼状 2,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营站行初字第00011号。 3,上诉确认单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收据。 4,拆迁行政诉讼状。 5,同一日下达的不同的两张传票。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7,以上证据均是复印件,各一份。 8,房屋征收记录复印件2份 9,非法暴力强拆中的图片及暴力撬开防盗门入室打砸和水淹房屋的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