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威麟X5混口饭吃 - 

法院终审判我胜诉,营口市动迁办还是强拆房屋,公安协助非法拘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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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岐山:有人不把国法当回事 自作孽不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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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二次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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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张是第三次拘留证,写错哦了
  这一张才是第二张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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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汗..。又错了。
  这张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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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楼上的..。天下乌鸦..你懂的。
  但,我等已看见了天边的曙光..。坚持一下!!

  好,现在继续说我自己的事。第二次拘留是站前公安局南湖派出所的副所长王铮!!王铮更是把法律当儿戏,做问询别人不出示警官证,在我要求出示证件才签字的要求下,才回派出所后给我看了警官证,态度极其恶劣,说什么:不是什么都给你看的!!快半夜了,我连晚饭都没吃。在我的强烈要求下,才让我出钱,叫辅警给我买了桶方便面!!!!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时,被下达人有权在六十天内,进行行政复议或九十天内进行行政诉讼!!且,处罚决定书下面也是明确写明了!!  但,就是这样,王铮还是不准许,且,多次以向领导请示为名,每次出去2--3小时!!从下午一直拖到后半夜!!使我在派出所滞留20多个小时!!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问询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且,在派出所的一天应在处罚决定书中减去!!王铮副所长嘴上说给我减了一天,实际上给拘留所的处罚决定书还是10整天!!!!!!,而给拘留所的填了整10天的具体日期!!变相的多拘留了我一天!!!! 这样的人,也能当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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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处罚前告知,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必经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不经过处罚前告知,就不能对违法人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就无效。
  行政处罚被宣布无效后,就不能再给予行为人处罚了。那怕行为人违法事实再清楚。
  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必须是本人在场,并经本人签字,不能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邮寄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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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说的31条,是指老的治安处罚条例。新的治安处罚法是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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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4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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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月二十一日,同样的事,同样的理由,再次拘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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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口饭吃威麟X5 发表于 2015-4-21 12: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我还写了行政处罚申辩书,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的理由:1,北京的训诫书,2,我的问询笔录及根据行政处罚法23条。进行了驳斥。
  一,北京的训诫书不存在。二,我的笔录无任何违法行为。且处罚法23条和我没有一毛钱关系!!

  但,站前公安分局,既不回复我,也不准我复议和行政诉讼,强行再一次拘留我!!